集团企业间拆借资金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1 19:22:31 302 人看过

一、企业间资金拆借的主要特点

其一,它是一种有偿的资金互助形式,贷款人需向借款人收取一定的利息,利率由双方议定,可以低于或略高于银行贷款利率。

其二,它不受企业相互关系的限制,可以在有买卖关系的企业之间进行,也可以在没有买卖关系的企业之间进行;可以在本系统内企业间进行,也可以在系统外企业间进行;可以在本地企业间进行,也可以在异地企业间进行。

其三、它作为企业之间提供的信用,因受自有资金数量的限制,融通金额一般比较小。因此,在拆借活动中,往往要采取由主管部门统一调度的方式进行调剂。

二、企业间资金拆借的条件

并不是所有企业和企业资金都能参加拆借,参加拆借活动的企业和资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资金拆出拆入的企业必须是一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的法人,拥有可以自主支配和使用的资金,能从事各项经济决策和各种经济活动,并在社会上享有良好的信誉。

2.资金拆入企业必须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和切实的偿还能力,保证按期还本付息。

3.企业拆出的资金必须符合以下来源:

(1)局内各处室、各公司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

(2)可用而当年未用的各项专用基金;

(3)从各种渠道筹集起来的暂时闲置资金,银行贷款不得进行拆出。

4.企业拆入的资金必须用于以下方面:

(1)银行已批准贷款的技术改造、立项工程,在银行贷款尚未发放之前,企业可用拆款暂时补充;

(2)企业贷款所需的10%至30%自筹资金,在企业一次筹足困难时,可暂用拆借资金补足;

(3)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急需的短期周转资金;

(4)一些投资少、效益高、见效快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资金。企业使用拆款,应按上述范围掌握,不能用于长期固定资产投资,更不能搞转贷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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