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1岁的李大爷,家住江北区建东一村。2003年1月25日,家人花2860元,给他买了一只可爱的博美,以陪伴他晚年的生活。狗狗很乖,给李大爷带来了不少乐趣。2008年6月5日,李大爷抱着狗狗去买菜,回到小区门口时,他把狗狗放在地上。就在此时,来小区安装变压器的工程车倒车,不小心将狗狗轧伤。李大爷花去200多元医疗费,还是没把狗狗抢救过来。李大爷伤心地将它埋掉。
狗主:我的精神受伤害
李大爷向工程车所属的启能实业索赔买狗的钱、医疗费共计2930元,还提出了1000元的精神损失费。协商未果,李大爷起诉。李大爷认为,他养了这条狗狗5年多,已有很深的感情,失去狗狗,让他精神上受到损害,所以被告应该赔偿精神损失费。他表示,索赔精神损害赔偿金,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特性,因为,除了价格属性外,宠物还具有一定的精神属性,是不少人的感情寄托物,属于法律规定的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
对方:法律不保护狗权
被告的代理律师、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的魏巍、李忠泽律师认为,不应该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理由也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该规定称: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宠物即使与主人感情再深,再能领会主人的意愿,也不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毕竟只是宠物。法律保护的是人身权利,不是狗身权利。他们还称,宠物之死并没有给主人带来名誉上的损失,也没有肉体上的伤害以及人格权的缺失。所以,情感归情感,法律归法律。
西安女律师索赔1元精神损失
去影院观看影片《唐山大地震》,但长达20分钟的广告却让人“愤怒”不已。昨日,记者了解到,西安一位女律师影迷认为影片放映前长时间播放广告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而一纸诉状将影片版权方与发行方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兄弟)和西安博纳新天地国际影城(以下简称博纳影城)告上法院。
“买享受”哪知“买气受”
昨日下午,记者见到已经向西安市雁塔区法院提交起诉状,并得到法院立案的原告陈晓梅。
7月22日,陈晓梅前往博纳影城观看《唐山大地震》。购票后,陈晓梅看到电影票上注明的放映时间是11时55分,便准时来到该影城1号厅,不过令她愤怒的是,影片开始前居然有长达近20分钟的广告。8月12日,她陪同朋友,再次在博纳影城观看了这部影片,可是准时到场后,他们还是无可选择的先观看了十几分钟的广告。
陈晓梅告诉记者:“那么长时间被强迫看广告,让包括我在内的很多影迷心情变得厌烦和郁闷,直接影响到我后来观看电影的心情,从花钱‘买享受’变成了花钱‘买气受’。很多人都是怀着缅怀、追忆和伤痛的心情来看这部电影的,但是博纳影城和华谊兄弟却不顾大家的感受,一味追求商业利益而长时间播放与影片内容格格不入的广告,对消费者精神上的确是一种伤害。”
如此“广告”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作为消费者,我到电影院的目的就是观看电影,但是博纳影城作为《唐山大地震》的放映方,华谊兄弟作为《唐山大地震》的版权方和发行方,在没有任何告知、明示的情况下,将广告与影片捆绑发布、放映,明显侵犯了我们消费者的知情权。另外,我们也不知道广告放映时间有多长,害怕错过电影放映时间,也不敢随意走动,不得不被迫观看广告,特别是在电影院这种相对封闭的环境下,我们也别无选择。这不仅浪费了我们消费者的时间,同时也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陈晓梅如是向记者说。
索赔主要是为删减广告
记者从陈晓梅提供的起诉状上看到,她将博纳影城列为第一被告,华谊兄弟则是第二被告。她诉讼请求二被告退还其电影票价款35元,赔偿损失35元,精神损失费1元,并书面赔礼道歉。同时她希望第一被告博纳影城在电影票正面除标注影片放映时间外,必须标注播放广告的时间和时长,并在其网站、店堂告示、咨询电话中公示或明示广告播放时间和时长;第二被告华谊兄弟在影片《唐山大地震》播放前放映的广告时长缩减至5分钟以内。
“《唐山大地震》这部电影是我看电影这三四年中,所见到的放映前播放广告时间最长的一部电影。我纳闷的是,电影从一开始一个广告都不加,到现在的如此长时间,为什么没有一个度?长此下去,啥时候是底限?一个小时还是更长?”陈晓梅惋惜地说。
记者从她提供的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上看到,雁塔法院经审查,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已于8月30日正式立案。本报也将持续关注这样一起不多见的公益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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