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市司法鉴定条例规定的鉴定中止情形有哪些?
(一)被鉴定人或者鉴定材料处于不稳定状态,可能影响鉴定结论的;
(二)被鉴定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检验的;
(三)因特殊检验需预约时间或者等待检验结果的;
(四)需见证人员到场见证的情况下,见证人员未到场的;
(五)需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的;
(六)司法鉴定机构与办案机关书面约定的其他中止鉴定的情形。
二、司法鉴定委托书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一)办案机关、诉讼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委托鉴定的事项、用途、要求、时限、收费和是否属于重新鉴定;
(三)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基本案情;
(四)办案机关提供的鉴定材料目录和数量、鉴定材料耗损的处理以及需要到场见证的情形;
(五)其他需要确认的事项。
三、司法鉴定需要遵守哪些原则?
1、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
2、司法鉴定独立性原则。
3、司法鉴定客观性原则。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四、司法鉴定书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一)标题:写明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和委托鉴定事项;
(二)编号:写明司法鉴定机构缩略名、年份、专业缩略语、文书性质缩略语及序号;
(三)基本情况:写明委托人、委托鉴定事项、受理日期、鉴定材料、鉴定日期、鉴定地点、在场人员、被鉴定人等内容;
鉴定材料应当客观写明委托人提供的与委托鉴定事项有关的检材和鉴定资料的简要情况,并注明鉴定材料的出处。
(四)检案摘要:写明委托鉴定事项涉及案件的简要情况;
(五)检验过程:写明鉴定的实施过程和科学依据,包括检材处理、鉴定程序、所用技术方法、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内容;
(六)检验结果:写明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得出的客观结果;
(七)分析说明:写明根据鉴定材料和检验结果形成鉴定意见的分析、鉴别和判断的过程。引用的资料应当注明出处;
(八)鉴定意见:应当明确、具体、规范,具有针对性和可适用性;
(九)落款: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写明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证号,同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并注明文书制作日期等;
(十)附注:对司法鉴定文书中需要解释的内容,可以在附注中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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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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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又称鉴定意见,是证据的一种。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鉴定意见是传来证据,是由鉴定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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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过程中有哪些情形的,可以终止鉴定云南在线咨询 2022-03-16司法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鉴定:(一)委托人要求终止的;(二)发现委托鉴定事项和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三)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四)发现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鉴定材料耗尽、毁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或者拒绝补充的;(五)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司法鉴定所需要的技术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六)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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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鉴定中心如何,宁夏在线咨询 2023-03-29中心自成立以来,立足实战和专案攻坚,历年来每年检验鉴定各类案件两万多起,在许多重特大疑难案件、重大突发事件以及群死群伤类案(事)件的侦破工作中发挥了关键或重要作用,为侦查破案和法庭诉讼提供了准确线索和科学证据。自2003年通过实验室认可以来,至今已有痕迹、理化、文检、指纹、电子物证、声像资料、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毒物、法医物证等10个专业92个检验项目通过认可,基本涵盖了目前中心所开展的日常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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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设立司法鉴定管理条例适用于哪些鉴定活动的管理?新疆在线咨询 2023-06-12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严格遵循全国人大决定确定的司法鉴定登记管理范围,将由司法行政部门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范围限定在从事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环境损害鉴定,以及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类司法鉴定活动。对从事前述司法鉴定活动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行登记管理。从事其他鉴定业务的专业机构和人员,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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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福建在线咨询 2021-08-181、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2、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 4、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5、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6、因不可抗力致使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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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果终止时有哪些情形辽宁在线咨询 2022-06-17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1.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2.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3.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4.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5.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6.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