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人)林×华,男,195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村上新村2幢407室。委托代理人周向东,福州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位于福州市中山大厦32楼。法定代表人:陈忠,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龚×英,女,1944年1月1日出生,汉族,本公司职工,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连寨40号1栋406室。委托代理人:林伟,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华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1997)149号民事判决书,就确认合同无效一案提起上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上诉人林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向东,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陈忠及其委托代理人龚英、林伟参加了诉讼。案件现已结案。原判认定,1997年2月,林×华在**物资大厦经营客家餐馆时,因拖欠合同款等事项被福建物资大厦起诉。**公司作为第三方参与诉讼。经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调解,三方达成协议,签订了(1997)古荆楚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林×华欠福建物资大厦236410.65元,**公司负责偿还人民币元,**公司已取得**物资大厦客家餐厅经营权。1997年3月3日,林×华与**公司就客家餐厅经营权转让后的相关事宜与**公司达成协议,并签订了补充协议。双方在签订协议并盖章时,由于**公司的疏忽,林×华对协议内容进行了修改,使协议内容与原协议有较大差异,也偏离了一审法院民事调解书(1997)37号的相关规定显然不公平。原判认为,林×华与**公司签订的《关于**材料大厦客家餐厅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协议书》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明显不公平,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因此,该判决于1997年2月24日撤销,并由**公司与林×华就**材料大厦客家餐厅承包经营权转让签订了协议书。本案诉讼费用为5900元,由林×华承担。一审判决宣判后,林×华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声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仅凭**公司单方面口头陈述,无任何证据证明,无视**公司的签字盖章,无法否认其真实性。诉讼协议的内容不偏离(1997)国政资字第37号《民事调解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对林×华和××公司在客家饭店的实际投资情况分析,不存在明显的不公平问题。因此,法院请求二审撤销原判,确认诉讼协议合法有效,并判令**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上诉人公司辩称,林华立利用公司工作人员外出接电话和单方修改的协议,骗取被上诉人签名。诉讼协议的内容确实偏离了(1997)国政资字第37号《民事调解协议》的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公平。调解书确认,“客家饭馆”的全部资产归被上诉人所有,所有法律和经济责任均由公司承担,林×华无任何权益。但诉讼协议规定,林×华不再享有任何权益,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而是每年获得超出常理的巨大利益,这严重违反了公平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此外,根据**公司与林*华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客家餐厅主要由**公司进行装修。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1995年6月,福建省物资大厦(甲方)与林×华(乙方)签订了福建省物资大厦二楼餐厅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将福建物资大厦二楼餐厅承包给林×华经营,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将场地及经营所用设备、厨具、餐具移交给林×华经营;乙方可根据经营需要对餐厅内部结构进行适当装修,但需提前向甲方汇报具体方案,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1996年6月18日,林×华与**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协议》。根据协议,双方将共同经营“客家餐厅”。**公司将投资30万元对餐厅进行内部硬件改造和设备采购,林×华将餐厅内部设备和整体装修良好的物业作为新餐厅的注册资本。林华将负责餐厅的运营,但林华应确保收回甲方的利润和投资本金,如林华未能达到协议要求,应按时将资金交给**公司,**公司有权收回整个餐厅的经营权。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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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从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是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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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是否确认无效的上诉状四川在线咨询 2022-06-28民事上诉状是民事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和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决,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的要求重审改判的法律文书。合同确认无效的上诉状范本如下: 上诉人:(刑事案件被告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或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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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单方解除合同无效的争议案由澳门在线咨询 2022-12-03有下列法定解除情形之一的,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且应当通知对方: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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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无效的争议管辖权四川在线咨询 2022-06-23确认合同无效的管辖首先要根据合同中对管辖权的约定,有约定的按约定。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可协商确定管辖权。如果没有约定纠纷解决的管辖法院,事后又无法协商确定管辖权,按照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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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法律效力广东在线咨询 2022-07-02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为: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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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无效属于确认之诉吗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0-13一、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自己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请求。确认之诉就是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法律关系之诉,承认这种请求的判决被称为确认判决。确认之诉的范围存在于当事人适格和确认利益之间。确认之诉是诉讼制度中重要的一种诉讼形式。 二、确认合同无效的条件: 1、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