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必须知道的在进行办理集体拆迁和集体征地的案件时应该注意的几项事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30 09:23:53 131 人看过

律师在办理集体拆迁、征地案件中应至少注意下列事项:

(1)律师绝不能煽动被拆迁户聚众闹事,打砸抢政府、拆迁公司财物,律师要教会被拆迁户“忍”。忍的目的是避免节外生枝,为正当维权排除障碍,更确切地说忍能使办案过程顺利、办案效率大大提高、办案阻力减到最小、办案代价降到最低。我们可以预测一下,假如有被拆迁人砸了政府机关的窗户或者办公设施,隶属于政府机关的当地公安部门一定追究其行政乃至刑事责任,对其罪责只能从重不会从轻,那么一个被拆迁人被关了进去,集体中其他被拆迁人当然心里胆怯(毕竟都是没见过事面的普通百姓),很多被拆迁人很容易因此从集体中撤掉对律师的委托,接受拆迁人开出的不合理的拆迁补偿“价格”,集体人数减少了,律师谈判的砝码就减小了,集体凝聚的力量就衰减了,集体的影响力就削弱了,当然无形之中本来就处于弱势的集体一方对抗的能力就会大大降低。

还有,如果律师从中指使,律师便会身陷囹圄,然而如果拆迁户行军作战的“军师”“被擒”,那么何谈再去以智取胜、以巧取胜,面对强大的拆迁公司,面对强大的政府,面对他们操纵的花样翻新、阴损毒辣的非法手段,被拆迁户、被征地户甚至都难以招架,何谈再去“还击”?对方希望的正是有几个被拆迁户先“出事”,最好是办案律师“出事”,这样他们谈补偿条件就会顺利得多。所以,办案律师应把做好被拆迁、征地户的安定团结工作,要求他们忍一时之气的思想动员工作放在第一位,作为办案的重中之重。

律师要树立被拆迁户、征地户正确的上访观。不能越级上访,不能以上访为名去闹事或者造影响,上访要有序、合法和正当。另外,在其他救济途径还能行使的情况下,就先不要去上访。

(2)律师要隐蔽自己的行踪。我们只从电影里看到过在黑暗的旧社会,我们的地下党在敌后工作时以各种方式去隐藏自己的身份为党的事业而战斗,办理拆迁、征地案件的律师虽然不会象他们一样过分谨慎,但必要的自保是应当做的,为了拆迁户,更为了自己。从媒体报道上可知,拆迁律师明着被打的有、暗着被打的更有。明着打律师是愚蠢的,那么暗着打,对方可能会认为很“聪明”:一来,成本相当低,“花费”较小;二来,社会影响也小,打人不是杀人,性质并非很严重,媒体也难以造势;三来,一旦真相大白,找个“替罪羊”也很容易,指使者可轻而易举地脱身;四来,操作简单、隐蔽性强、难于发现真相;五来,对人的心理威胁大,因为这种违法行为操作时间、空间的选择性很宽裕,所以给人造成“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的心理压力。因此,律师要尽量隐蔽自己的行踪,除了必要的公开露面外(立案、开庭、听证等),要注意甩开对方的“眼线”,迅速隐蔽起来,要注意与集体案件的组织者、拆迁群众密切配合,得到他们的大力支持和帮助,要让他们理解不是律师“胆小”和怕打,这样做只是为了顺利无碍地办好案件而为的“聪明”自保行为,在这方面律师“胆大”、“英勇”、“从容”被打,连打人者都难以找到,这种“英勇”又有何意义?当然如果无可避免的被打,律师也不会害怕,拆迁律师随时做好了这种思想准备,因为这种风险是无时不在的,要做拆迁律师就必须勇于面对,不仅包括被打,还包括更严重的“事件”!

(3)律师要保护组织者和被拆迁户、被征地户。律师接受的委托虽然只是拆迁案件本身,但因为拆迁案件不仅仅只包含拆迁的内容。举例说,一个被拆迁人被非法行政拘留,那么虽然这不是律师接受委托的内容,但这个事件跟拆迁相关,况且如果此事不能得到合理解决,势必助长非法势力,危及集体案件的合法、正当、公正维权。还有,此事在律师策划下、组织者的运作下、集体的努力下得到一定的相对合理的处理,会极大增加集体对律师的信任、集体对组织者能力的肯定、增强集体内部的凝聚力。集体在经历意外挫折小有胜利后一定会更加团结,对集体案件本身的最后胜利意义重大。所谓“经历风雨才易见彩虹”,正是此理。

(4)律师要合理运用办案技巧,使信息沟通顺畅。集体案件人数众多,而办案律师数量相对较少,让律师做每一个指示,说明每一件事情都要面对集体中每个人去一对一交待是不现实的,那么中间需要组织者去从中协调、沟通、上传下达,这个交通“要道”不能出问题,否则案件很难办下去。那么律师要想尽办法去做信息沟通的保障工作,一定要确保这条“高速公路”的畅通,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要不断辅设备用“道路”以防不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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