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出发,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作出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一、建设工程纠纷案件能否约定仲裁管辖
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一般是可以约定仲裁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通常会被划分到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范围之内。所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一般只可以约定让不动产所在地,也就是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辖该案件。双方当事人是不可以约定其他的人民法院来进行管辖的。
二、补充合同与主合同结算单价不一致怎么办?
施工合同是需要备案的,那要是建设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不一致时,应当按照哪个标准进行结算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这是“黑白合同”应当以白合同进行结算的基本原则。应当注意的是,不是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但是,当事人按照招投标的程序进行了招投标,签订了施工合同并进行了备案,此后双方又签订了黑白合同,也应当适用《司法解释》第21条关于以备案合同进行结算的规定。因此,在主合同和补充合同结算不一样时,应该看主合同和补充协议对此是怎么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即可,若未约定以哪份为准,一般以补充协议为准,若补充协议的签订存在违法的情形,则以主合同为准。
三、建设工程合同有几种
建设工程合同的种类有: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并包含当事人条款、工程名称和范围、施工准备条款、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工程质量和检验条款、价款及其支付、材料及设备供应、竣工验收与结算条款、违约责任及索赔条款、承包人保修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的类型主要包括如下:
1、施工合同、勘察合同和设计合同;
2、合同的具体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等信息;工程的名称、范围、质量;建设工期;
3、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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