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清算条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17:07:43 290 人看过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1993年1月30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通过1993年3月5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普通清算

第一节清算组织

第二节清算期限和公告

第三节清算财产及处置

第四节财务与会计

第五节债务与清偿

第三章特别清算

第四章清算终结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中外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清算的管理,促进利用外资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清算,是指因企业解散或被撤销而对企业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的清理结算。

第三条清算分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

企业解散,其资产能够抵偿债务,并且其董事会能够组织清算工作的,进行普通清算。

企业解散,其资产不能抵偿债务而又未进行破产清算的,或者企业被依法撤销的,原审批机构可以根据企业、投资者的任何一方或债权人的申请,或依其职权决定企业按照特别清算程序进行清算。

普通清算不能正常进行的,债权人、董事会或投资者的任何一方向原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可以转入特别清算程序。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经本市批准设立的企业的清算。

企业因一方不履行义务而导致企业解散的,待责任方赔偿了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后,方可按本条例进行清算。

企业破产清算不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企业清算应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六条青岛市及各县级市、区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简称审批机构)和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企业清算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普通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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