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张存有巨款的银行卡,放在“银行客户经理”处保管,就能获得银行的“承诺函”和高额利息。近日,中国银行杭州庆春支行再次爆出“储户存款失踪”事件,一名前银行职员假冒银行网点工作人员,以高息为诱惑,骗走100多名储户超过亿元巨额存款。
原因分析
业内人士认为,近年来全国各地连续发生不法分子勾结或冒充银行工作人员,以高息诱惑储户到特定银行存款,继而将存款卷走的恶性案件,一方面是由于储户自身防护意识薄弱,另一方面也暴露了银行内部管理的严重疏漏。
五一刚过,位于杭州市延安路的中国银行杭州市庆春支行就陆续有储户聚集,称自己的钱财被骗,要求银行归还,有的人甚至当场哭晕。
“存了100万的银行卡,放在银行客户经理手上,原本2015年10月可以拿,结果却被告知钱已经没有了。”网友@开心地中海在网上发帖子哭诉。
据一名声称被骗的储户表示,自己去年卖了房,手头有了笔钱,听说这个银行网点的存款利息很高,觉得还是国有大银行比较安全,就通过朋友找到了这个客户经理办存款,然后把存钱卡交给了“客户经理”,换来一张“承诺书”。“当时客户经理称这张卡要保存在他那里,一年不能动,保证给我高利息。承诺书就是保证凭据。我看见承诺书上有银行的抬头和印章,所以就放心了。”
后来证实,银行从没有过这样的业务,承诺书上的印章也是私刻的。
原因调查
从杭州市有关部门证实,原中国银行员工陆某与此案有关联,目前登记的被骗储户已超过100人。5月6日,陆某向下城警方投案自首,另外3名犯罪嫌疑人也于5月9日被警方抓获。
据警方初步调查,自2010年起,在犯罪嫌疑人李某指使下,陆某及其同伙以可办理高息存款为由,诱使客户交出银行卡、密码、身份证,并伪造银行承诺函,吸收储户资金。目前,四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近年来,浙江、河南、安徽、湖南等地频频发生类似案件。2014年初,杭州联合银行42位储户总计9505万元存款“不翼而飞”。后经警方查明,犯罪团伙收买了银行的工作人员祝超菊,储户在柜台存钱时,在输入密码时被误导,资金被存入后立即被转到其他账户上。
杭州市联合银行法务部负责人认为,随着利率市场化,储户日渐热衷“货比三家”,选择利率更高的银行进行选择性存款。不法分子利用银行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给受害人营造了一个在银行存款的安全假象。
杭州市公安局负责侦办此案件的民警认为,贴息原本只是银行为拉拢储户进行的一种暗箱操作行为,不法分子以此为诱饵,并将个别银行工作人员拉下水,利用公众对银行的信任,使这种金融犯罪的风险迅速提高。
存款丢失后,储户最关心的是能否挽回损失。但据记者调查,储户获得赔偿的几率并不高。
除了在杭州联合银行的案件中,该行对数千万元的储户损失予以先行赔付,其他大多数“存款失踪案件”的索赔陷入了漫长的官司纠纷中。
浙江省金融法学会常务理事、赞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程学林认为,和银行相比,储户往往处于弱势,需要出台此类案件适用法律标准,进一步确定银行对内部员工违规应负的责任。
相关观点:存款丢失与银行"内鬼"有直接关系:银行应承担一定责任
中投顾问提示:长期以来,银行业都会存在因存款人信息泄露而造成存款丢失的偶发事件,在法律上很难判断是储户还是银行为信息泄露负责。而银行内部人冒领或盗取存款等行为在法律上则能确定责任方。但当前存款丢失与银行“内鬼”有直接关系,往往不承担法律责任,储户必须保持警惕。
长期以来,银行业都会存在因存款人信息泄露而造成存款丢失的偶发事件,在法律上很难判断是储户还是银行为信息泄露负责。而银行内部人冒领或盗取存款等行为在法律上则能确定责任方。但当前存款丢失与银行“内鬼”有直接关系,往往不承担法律责任,储户必须保持警惕。
由于中国金融“脱媒”进程加速以及监管部门对存贷比严格限制,过去几年出现贴息存款现象,即在银行贷款额度用完后,企业为获得贷款,贴息为银行拉存款。这就解释了为何一些失踪存款多为大额存款,储户也是冲着更高利息去的,而贴息存款存入银行后,会立即转到委托企业的账户上,如果银行审查不严格,一些毫无资质的企业参与其中,甚至会有犯罪团伙,那么,到期后不还钱,储户账户就会显示存款失踪。
另外一种丢失的模式,是存款变成了保单、基金或其他高风险产品。中国很多银行营业大厅内有证券、基金、保险以及各种理财投资产品的业务员、产品海报等,这些人必是得到银行批准才能进入大厅推广业务,他们往往与柜台人员合谋,“忽悠”那些对金融不够了解的中老年人或穷人,购买毫无保障的高风险产品,其中以保险为主,银行人员则从中分成。由于储户在不清楚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当储户发现存款变为保单后,银行均以自愿签订合同为由拒绝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这两类模式的共同特征是银行“内鬼”为了利益与第三方勾结,储户为高额收益所诱惑,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民众金融知识匮乏,很多储户是“被卷入”其中。当然,也不排除一些财务人员为个人获得额外贴息而拿集体存款冒险。这样的“事故”长期且频繁的发生,至今并没有促使银行进行制度上的预防和堵截,因为银行几乎从不承担法律责任,这意味着法律的疏忽可能纵容了犯罪。
贴息贷款尽管是企业承担责任,但如果没有代表银行信用的银行员工负责处理,储户一般不可能冒着巨大风险存入企业的账户。而且央行明文规定,10个工作日内转入转出20万以上的大额资金时,应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进行报告,如果银行内部认真执行,银行怎么可能不知道这些储蓄的风险呢?其次,有关监管规定要求银行销售人员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然而,对于销售人员的违规行为,机构承担什么责任,却没有规定,而且受害者也很难拿出证据证明销售人员违规,除非有录音等证据。
因此,应尽快完善立法,防止银行以临时工或个人行为等理由拒绝承担责任。银行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才会主动堵住漏洞,防范员工作恶。银行也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告知义务,而不是让储户提供,才能自证清白,而不是躲避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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