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媒体近日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就《劳动合同法》的热点问题做出权威性回答。
企业“归零”是违法的员工的工龄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一些企业采取了解雇员工或要求员工辞职等做法,以便将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员工的工龄“归零”
针对这一现象,法律工委负责人表示,这些做法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用人单位采取这些做法,有的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和误解,有的是规避《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有的是少数人在企业中谋取自身利益。这些将本单位职工的工龄"归零"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利于企业发展
法律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雇佣之日起就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只要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劳动关系就是持续的。即使以“主动辞职”和“自愿协议”的形式变更劳动合同,也不能改变“连续劳动关系”的事实,用人单位也不能逃避其法律义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
对于《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有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一个“终身制”和“铁饭碗”,另一些人认为这将僵化雇主的雇佣制度
法律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表示,《劳动合同条例》中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雇主和雇员之间没有约定明确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明确规定有以下三种情况。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或者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首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自法定退休年龄起未满十年;(3)连续签订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未违反本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或因病、因伤不能胜任工作的;同时明确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的三种情形: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二是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病负伤不能胜任工作的;第三,经济裁员。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与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相同。因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终身制”或“铁饭碗”,这不会导致就业制度的僵化。现在在很多国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成为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
法律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指出,《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上述规定,主要是针对短期劳动合同在劳动用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劳动用工困难的事实而制定的合同一年签订一次,甚至一年签订几次。目的是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增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认同感,提高劳动积极性,促进企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长远发展,本合同的终止应符合《劳动法》的规定。法律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表示,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执行。实行经济性裁员的,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关于经济性裁员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法》第三十条和《工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事先通知工会,工会可以提出意见。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或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正在加快制定
关于劳动合同实施前后如何衔接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的规定《合同法》法律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表示,《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依法订立并在实施之日存在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根据这一原则,《劳动合同法》作出了三项过渡性规定:一是连续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从本法实施后后续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间开始计算;第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第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是: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法实施后,法律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表示,本法规定自本法实施之日起执行
,以全面实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也将作出司法解释
法律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表示,《劳动合同法》是建立和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全社会都要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正确行使权利,切实履行义务。劳动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劳动合同法》的全面、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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