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7:01:12 93 人看过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连云港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连云港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小区、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以及旅游景区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不断完善城市功能,方便居民生产、生活,提高城市居民居住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是指在城市中的各类垃圾(粪便)中转站、公共厕所、垃圾房、垃圾池、垃圾桶、果皮箱及其他用于放置或者储存各类垃圾的设施。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环境卫生配套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布局合理、美化环境、方便适用、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的要求,按“谁建设、谁配套、谁管理”的原则,采取政府投入、开发配套和市场化运作等多种方式筹措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资金,确保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城市规划建设同步,按规定标准实施。

第四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范围及标准

(一)公共厕所

1.流动人口密集的街道和商业闹市区道路,每间距500米设置1座;一般街道每间距800米设置1座。

2.新(改)建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在2-10万平方米之间的,至少设置公共厕所1座;建筑面积在10-20万平方米的,至少设置公共厕所2座,建筑面积每增加10万平方米,增设1座公共厕所。

3.每个公共广场至少设置公共厕所1座。

4.旅游景区每个停车场必须设置公共厕所1座,游览区按照实际需要设置。

5.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机场等游客集散地至少设置1座公共厕所。

本条上述规定的公共厕所建设应当达到二类以上标准,其中旅游景区以及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机场等游客集散地公共厕所应当按一类厕所标准或环保厕所设置,并配套残疾人厕位和通道。

(二)垃圾中转站

垃圾中转站一般在居民区或城市的工业、市政用地中设置,每0.7-1平方公里设置1座。

(三)粪便中转站

新浦区至少设置粪便中转站3座(其中猴嘴地区1座),连云、海州区至少设置粪便中转站1座。

(四)垃圾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70米。

住宅小区每栋楼至少配置1套垃圾收集容器;高层住宅楼应当配备楼体垃圾收集房。

(五)果皮箱

流动人口密集的街道和商业闹市区道路两侧,每间距25-50米设置1只;交通干道两侧,每间距50-80米设置1只;一般道路两侧,每间距80-100米设置1只。

旅游景区内的果皮箱设置服务半径不大于30米。

住宅小区内的果皮箱设置服务半径不大于50米。

第五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配套标准确定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用地指标。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以及住宅小区(组团)规划的论证。负责市政道路、城市广场、住宅小区(组团)内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

第六条凡新区开发、旧区改造、新(改)建市政道路和广场,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依照本办法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环境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七条现有住宅小区凡缺少环境卫生设施或者环境卫生设施配套不达标的,必须按本办法在3年内配套。住宅小区是一个单位开发的,配套资金由原建设开发单位承担;住宅小区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的,配套资金由开发单位按照开发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

已建成的市政道路和广场,凡环境卫生设施未按标准配套的,应采取相应措施,按规范要求逐步配套。可通过沿街公共建筑内设置、沿街单位内部设施对外使用以及投入专项资金改造、市场化运作等多种方式,逐步解决环境卫生设施配套问题。

第八条环境卫生设施用地,未经市环境卫生和国土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随意拆除或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必须采取“拆一还一”的办法,将重建方案报经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拆除。

第九条环境卫生设施由所属单位负责定期维护、维修和管理,保证设施完好及其环境整洁卫生。

第十条凡损坏或未经批准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未按照批准的拆迁方案拆迁环境卫生设施的,按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凡新(改)建住宅小区、市政道路、广场未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擅自撤销或更改环境卫生设施的,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依法责令其停工整改。

凡已建成使用的住宅小区环境卫生设施不配套,超过限期整改时间仍未达到配套标准的,市规划、国土等部门根据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名单,对原开发单位不予办理新的规划、土地手续。

第十一条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2年4月15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1日 22:2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配套设施相关文章
  • 锦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关于保护市政公用和环境卫生设施的通告
    为保护市政公用和环境卫生设施完好,确保城市正常运转,根据《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区道路,不得擅自进行有损路面的施工作业;禁止载货机动车在人行步道上行驶、停放或碾压路边石。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区路灯等照明设施,禁止依附照明设施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堵塞城区排水管渠,不得擅自在排水设施上接设管道,不得损坏排水井盖、阀门、管道等。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拆除城区垃圾转运站、垃圾箱、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雕塑、小品、树箅子、健身器材和游乐设施。六、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城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2023-06-10
    66人看过
  •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新建、在建住宅及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浔阳、庐山区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执法局、市安监局、市消防支队,市市政公司,九江深燃天燃气有限公司:根据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江西省燃气管理办法》规定,为促进我市管道天燃气发展,提高城市品位,推动“3+1”发展战略的实施,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关于新建、在建住宅及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OO六年十月二十六日关于新建、在建住宅及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实施意见根据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江西省燃气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3+1”发展战略,为促进我市管道天然气发展,提高城市品位,充分发挥我市基础设施的社会、环境与经济效益,减少和避免市政设施及房屋建筑的二次施工,依据《九江市中心城区天然气利用专业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就新建、在建住宅及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有
    2023-04-22
    324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公告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公告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公告建设部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10号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27-2005,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2.0.4、2.0.7、3.2.6、3.3.4(4)、4.1.1、4.2.3(3)、4.3.3、4.7.2、6.0.5、6.0.6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89同时废止。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二月五日
    2023-06-10
    178人看过
  • 关于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快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进程,确保按期完成辽河流域水污染治理任务,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切实把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到城市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要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从国家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出发,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完成城市污水处理建设任务。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层层签订并落实目标责任制,及时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市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九五”计划及2010年规划的批复》编制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把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时间、资金筹措、组织实施等各个环节落到实处,城建部门要做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统一规划、协调和管理工作;环保部门要配合城建部门做好污水处理
    2023-06-10
    489人看过
  •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拆迁腾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拆迁腾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长沙市人民政府二000年十一月二十日长沙市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拆迁腾地实施方案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确保我市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拆迁腾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本方案适用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道路、桥梁、公共绿地、体育场馆等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内的拆迁腾地工作。二、按照“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市政府下达的任务,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拆迁补偿安置腾地工作。三、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收回拆迁腾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四、单位自
    2023-06-10
    332人看过
  •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通村公路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通村公路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四年六月一日佳木斯市通村公路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真正解决农村出行难问题,根据省交通厅《黑龙江省通村公路建设实施意见》和省公路局《黑龙江省农村公路通达工程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农村公路现状,特制定本方案。一、组织实施市交通局为全市通村公路建设的主管部门,市通县乡公路建设指挥部具体负责全市通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技术政策制定、委托设计、设计审核、程序管理、办法制定、工程管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县(市)、区政府为各县(市)、区通村公路建设的建设主体,县(市)、区交通局为建设单位具体负责辖区内通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实施。二、建设标准按照交通部提出的要求,通村公路建设要坚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原则,合理掌握农村公路建设标准,优化建设方案,降低工程造价
    2023-06-08
    419人看过
  •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长沙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五月十二日长沙市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落实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临路(街)所有的单位、门店、住户(以下均称责任人),都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长沙市城市管理局主管全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工作,对各区、县(市)、长沙高新区、经开区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工作进行统一的组织、指导、协调、检查、监督、考核。区、县(市)人民政府、长沙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工作的具体实施,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的划定,组织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目标管理责任书的签订和日常管理工作的协调、监督、检
    2023-04-22
    194人看过
  • 关于转发连云港市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连云港市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连云港市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实施意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3年6月)为更好地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努力改善我市社区就业环境,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促进和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社区就业再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连政发[2003]97号)精神,现就我市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主要工作职责(一)掌握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和生活困难居民的基本情况,开发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建立健全劳动保障工作基础台帐;按规定做好《再就业优惠证》核发的审核、公示和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宣传;组织开展社会救助服务,承办社会保险业务,搞好三条保障
    2023-06-09
    456人看过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市住宅示范小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有关委、办、厅、局:为提高城市住宅建设水平和质量,促进地方经济增长,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深入开展市容市貌整治,省政府决定积极参加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的实施,在全省开展省级示范小区建设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云南省城市住宅示范小区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云南省城市住宅示范小区建设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和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建设扩大试点工作大纲》、《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实施大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必要性城市住宅示范小区建设是住宅建设进入新的发展时期的客观要求。经过二十年的改革与发展,我省住宅领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随着住宅商品化的实现,国家把扩大住房消费作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和优势产业加以培育和扶持。住房需求从追求数量发展到对包括工程、功能、环境
    2023-06-10
    485人看过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现将《关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00五年三月三日关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新城建设步伐,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住房建设,简化并规范有关建设费的征收手续,根据《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的有关规定,合并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现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除实行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地价款中含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外,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基数,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规模(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二)在中心城规划区域内商品房开发的建设项目,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
    2023-06-10
    369人看过
  •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房管局、园林局:《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已经2004年3月5日第二次厅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四年三月十日附件: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冀发[2003]27号),最大限度地消除思想和体制障碍,切实转变职能,提高行政效率,优化发展环境,加快推进我省城镇化进程,结合建设系统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第一条以《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为契机,规范建设行政许可行为。以建设法制政府为目标,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步伐。对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不利于优化发展环境的行政许可行为,进行普遍清理,及时修改,及时废止。第二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省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项目服务机构到我省开拓市场,其资质等级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可以直接开展业务。第三条
    2023-06-10
    75人看过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实施天津市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实施天津市生态环境建设规划,是落实市委七届七次全会精神,推动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抓好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新三件事,改善生活环境的重要措施。保护和建设好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是我市现代化建设中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方针。为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印发实施市计委制订的《天津市生态环境建设规划》。这个规划的正式文本,由市计委另行印发。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自行实际,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天津市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组织全社会力量,搞好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把我市建设成为生态环境优美,生态经济良性循环,与天津直辖市地位相适应的现代化国际港口大都市。天津市人民政府二00一年六月十九日
    2023-06-10
    114人看过
  •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耕地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耕地质量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一届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五年七月十八日连云港市耕地质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合理使用与保护耕地,加强耕地质量监督管理,不断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种植作物的土地,含灌溉水田、旱地、菜地、水浇地及田埂。本办法所称耕地质量是指耕地满足作物生长和清洁生产的程度,包括耕地地力和土壤环境质量两方面。本办法所称耕地质量管理,包括对耕地的使用和养护、耕地地力、农田污染管理、农田环境质量的监测和评价、土地复垦开发整理、新增耕地的质量评价与检
    2023-04-22
    133人看过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确保工程质量的几项措施》的通知
    现将《关于确保工程质量的几项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务使1986年的工程质量有一个明显的提高。关于确保工程质量的几项措施根据建设厅长、建委主任座谈会提出的“挤水份、上水平、达标准”的要求,1986年工程质量管理的目标是:(1)所有竣工工程质量都要达到合格标准,消除不合格工程;(2)继续提高国家重点工程、高层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的质量、多创优良工程;(3)基本消除层面漏水、地下室、厨房、卫生间渗水,阳台倒泛水等质量通病。为此,提出如下措施:一、端正经营思想,切实做到“五不准”建筑工程质量关系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和构件生产单位,都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严格把好质量关,切实做到“五不准”:(1)未经持证设计单位设计或设计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准施工;(2)无出厂合格证明和没有按规定复试的原材料,一律不准使用;(3)
    2023-06-10
    356人看过
换一批
#小区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配套设施是指与住宅小区相关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住宅小区内的道路、绿化、照明、排水、安防、消防、邮政、通讯等设施,以及社区服务、商业网点、文化娱乐、健身休闲等设施。 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是物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需要物业管理企业和业... 更多>

    #配套设施
    相关咨询
    • 建设施工的城市配套费范围包括哪些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15
      城市建设配套费的一般申请流程为: 1、受理:申请人到相关物价局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发《缺件通知单》,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 2、经办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实地调查并据此作出成本监审意见; 3、初审:经办人规定时限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实地调查情况及本局成本队的成本监审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如资料不合格制作补证通知书。 4、审核:分管领导
    • 厦门市《建设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户外广告和电视设施管理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5-03
      《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城镇地区户外广告、画廊、牌匾、报栏、公共广告栏、橱窗、路牌、门牌、汽车站牌、交通标志、路灯、电线杆、变配电箱、消火栓、交通护栏、落水管、电话亭、废物箱、霓虹灯、井盖、报刊亭、电子显示牌、灯箱、实物造型、气球及充气式设施等户外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美观、安全,不得影响市容景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存在安全隐患、失去使用价值的,设置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维修、更
    • 破坏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依据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3-16
      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保持其整洁、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封闭和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因建设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区)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并提交拆除方案,经批准后按先建后拆、拆一建一的原则,重建环境卫生设施。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500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如何减免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4-25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我国实行减免配套费的项目有8类:(一)棚户区改造项目;(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三)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造项目;(四)工业厂房项目;(五)各类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六)公共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七)配套建设的初中、小学、托幼园所项目;(八)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减免配套费政策的建设项目。配套费征收标准是400元/平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哪些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4-25
      1、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主干网衔接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包括道路、给水、雨水、污水、水处理、环卫、绿化、路灯、交通、电力管沟土建、消火栓、公交候车亭等设施的建设,规划配建的幼儿园、义务教育中小学校和单位热用户规划红线以外、居民热用户分户计量装置或入户端口以外的各项供热设施的建设,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设施建设。 2、其中,供热配套费、燃气配套费,有的地方是单独缴纳给供热企业或燃气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