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学术界对商业秘密诉讼中的证明责任问题鲜有讨论
然而,“证明”作为决定诉讼成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以及商业秘密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的特殊性[1],笔者认为,商业秘密诉讼中的证明问题值得深入探讨,笔者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诉讼可以分为侵权诉讼和违约诉讼两种基本形式,由于双方都有具体的合同约定,证明问题相对简单。基于此,笔者主要对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和探讨,认为证明本身与侵权责任的构成密切相关,而证明的过程实际上就是确定对方侵权责任是否成立的过程,根据传统侵权理论,侵权责任的确定要件,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由归责原则确定的,[2]也就是说,不同的归责原则确定了不同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从而确定了不同的举证责任和举证内容,笔者对商业秘密侵权诉讼原告的证明进行了分析和探讨,认为过错责任原则是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的构成包括以下四个要件①故障,②违法行为,③损害事实,④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笔者认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与原告的举证责任之间存在以下关系,笔者认为,侵权责任的任何构成要件都与侵权客体密切相关,而侵权客体即商业秘密的存在是探讨侵权责任构成的出发点。因此,原告必须首先证明合法商业秘密的存在
至于“过错”和“违法行为”,过错属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这只能从行为人的外在行为来推断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四种类型,我国法律对侵权行为有明确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这四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就至少表现出两点
①行为人有主观过错;②行为人的行为是非法的,除非有合法的抗辩,司法实践中证明行为人实施上述四种侵权行为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原告直接证明被告实施了上述四种行为中的一种或多种行为,另一种是原告证明被告掌握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并已实施有条件获得原告的商业秘密。如果被告不能证明信息来源于自主开发、研究开发,或通过逆向工程获得,或通过原告许可获得,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得,则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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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向工程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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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反向工程获取他人商业秘密是否属于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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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工程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抗辩作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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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的侵权法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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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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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被侵权怎样鉴定,商业秘密侵权鉴定的流程西藏在线咨询 2022-07-25实践中商业秘密侵权鉴定是比较特殊的,有些法官直接将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作为委托鉴定内容。我们认为,委托鉴定的对象应当是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判断某项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已有规定,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也进行了解析,因而“某项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已经属于“法律问题”,而非“事实问题”,司法鉴定中不应将此作为委托鉴定的事项。但对于构成商业秘密的三项要件是否属于可委托鉴定的“事实问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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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反向工程获得的是否属于侵犯商业秘密?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23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中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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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工程获取商业秘密合法吗甘肃在线咨询 2023-05-26反向工程合法。 1、依据相关规定,通过反向工程的方式获得商业秘密,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2、如果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窃取他人商业秘密,又以反向工程证明自己行为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如下: 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5、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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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协议新疆在线咨询 2022-04-18员工商业秘密保密协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可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2、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不可将含有保密信息的资料、文件、实物等携带出保密区域;3、保密义务人不可在对外接受访问或者与任何第三方交流时涉及合同规定的商业秘密内容;4、保密信息应当在合同终止后交还;5、保密期限法律对保密协议的保密期限没有规定,即保密的期限可以是长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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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犯哪些权益广东在线咨询 2021-06-25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