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连带责任保证能否追偿利息损失
民法典规定,利息损失是属于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赔偿利息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范围】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连带保证责任的规定
1、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4、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5、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6、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利息是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的,保证人要承担偿还利息的责任。
债权人可以向连带保证人主张利息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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