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冈县运输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的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11 03:28:01 210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改)第十六、二十二、二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农业部令第1号)第十三、十七、十八、二十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订)第二条。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粤府〔2015〕79号)5.《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粤府令第161号)

二、办理材料

字迹清晰,申请人签名

提供

提供

复印相关证据,校验原件,原件归还申请人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市佛冈县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提供实体材料,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组织实地核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相关证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农业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组织实地核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相关证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佛冈县综合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佛冈县农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

第十三条申请特许捕捉证的程序:(一)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二)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三)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动物园申请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在向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前,须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申请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在向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前,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负责核发特许捕捉证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

第十七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动物园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

第二十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捕捉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动物园之间因繁殖动物,需要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

第十八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订)(2009年)

第十六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订)(2009年)

第二十二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订)(2009年)

第二十三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

第二条凡需要捕捉、驯养繁殖、运输以及展览、表演、出售、收购、进出口等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按照本办法实行特许管理。除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外,本办法所称水生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所称水生野生动物产品,是指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5年)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进一步深化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再取消和下放24项行政审批项目,将3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请各地、各部门抓紧做好取消和调整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后续监管制度建设,切实做到放管结合,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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