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能否获得利益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30 20:49:05 211 人看过

无因管理乃指在未受任何法律义务限制或约定条款规范的情况下,为了防止可能导致的损害(此损害不仅局限于自身利益,亦包括他人权益甚至仅仅是服务于他人的行为),主动承担对他人事物的管理职能或向他人提供协助的法定民事法律事实。

执行管理他人事务的主体,即为无因管理关系中的“管理者”;

受管理事务支配和影响的一方,便称为“本人”。

然而,无因管理之债确立之后,管理者有权得以行使其权利,请求本人偿还因履行管理事务过程中所产生及支出的必需、合理、合法的相关费用,而本人则负有相应的义务,应当偿付此种费用。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

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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