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一步规范了教育行政许可的设定制度。2.进一步规范了教育行政许可公示制度。3.进一步规范了教育行政许可统一办理制度。4.进一步规范了教育行政许可告知制度。5.进一步规范了教育行政许可特别程序的有关制度。6.进一步规范了教育行政许可文书使用制度。7.进一步规范了教育行政许可送达制度。8.进一步完善了教育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不得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和临时机构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是依法成立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政组织。行政机关是依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成立的,享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对外发布决定和命令以及独立地采取措施以保障这些决定和命令的实施,并能独立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外部行政管理职能,可能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行政管理关系,同时,依法得到明确的法定授权,并且法定授权与外部管理职能及范围相一致,方可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而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临时机构由于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作出任何决定,不能成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不能实施行政许可,不能被授予行政许可权。
地方性法规可以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的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所谓授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律、法规将某些行政许可权授予给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来行使的一种法律行为。被授权的组织则根据这种授权,在授权的范围内享有了某种行政许可权,取得了行政许可的主体资格,即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行使这些被授予的行政许可权利,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承担因行使这些被授予的行政许可权利引起的法律后果。由于行政管理权的扩大,行政管理的领域、内容与方式的日益复杂与多变,使行政机关难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形势需要,对于有些行政许可涉及领域对技术性、专业性要求高,如,对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疫、检测等方式进行审定的行政许可,由行政机关以外的具有某种公共事物管理职能的组织来实施许可,可能更易于达到行政许可设定的目标和目的。对于以上事项方性法规可以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的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谓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将其行政许可权的一部分交给其他行政机关行使的一种行为,接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受委托行为,开展对外活动,但对外活动的法律后果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随着行政权的扩大,将某些行政管理权委托其他行政机关行使,有利于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只限于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和个人不能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权力来源于委托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为,委托行政机关只是让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代为行使某些行政许可权,其后果属于委托行政机关。
四,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
立法是执法的前提。规范行政许可的实施,必须提高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质量。在现行设定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中,许多都没有明确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和期间,如,某地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和非广告的电子显示屏、实物造型、充气模型、空中飘浮物等户外设施,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设置小型户外广告和宣传画廊、灯箱、牌匾、旗、幌等户外设施,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至于许可的条件、程序和期限,没有明确,导致行政许可实施中部门争管辖权、随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拖延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等问题比较突出,老百姓反映强烈;有的地方性法规对行政许可条件、程序和期间作了规定,但多为原则性的规定、内容不确定的概念,操作性不强,行政机关依法办事没有依据,行政许可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往往变为是否符合行政机关指定的条件;有的地方性法规只规定对某一事项实行行政许可,具体规定授权实施机关自己确定,行政机关自己订规矩自己执行。这样规定,既不利于监督行政机关,也让申请人无法依法行使其权利。
按照依法行政和规范行政许可实施行为的要求,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规范应当具体、明确,以便于遵守和执行,真正解决实际问题。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其有关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应当具体、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具备哪些条件,按照什么程序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多长期限内、按照什么标准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这些事项,设定行政许可时,必须同时作出规定;能够具体、明确到何种程度的,就规定到什么程度。这样,才能有利于保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办事,规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教育行政许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教育行政许可规定具体实施的程序、条件等。
第四条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认为需要增设新的教育行政许可或者认为教育行政许可的设定、规定不合理、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建议,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务院提出立法建议;也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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