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年检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15:02:03 95 人看过

外商投资企业年检须知

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检验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确认其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61号令《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规定,凡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均须参加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的一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当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如一九九七年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应自一九九八年起参加年检。企业未参加年检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外商投资企止法人及分支机构应于每年年检期间自行向原核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年检报告书并申报年检。

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申报年检须提交下列文件:(1)年检报告书原件。(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3)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年度审计报告,不足一个会计年度和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出资期限到期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验资证明。(4)其它应当提交的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除提交(1)、(2)项所列文件外,还应提交加盖登记主管机关公章的所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企业提交补充材料和有关文件,也可以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人员说明情况。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或者审计报告不真实的,可以责成企业到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进行验资、审计,并于30日内提交报告。

登记主管机关将通过年检的企业分为A、B两级,A级为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情况良好的,B级为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

登记主管机关对通过年检的企业,在其营业执照上加贴带有A、B标记的年检标识后,企业取得继续经营的资格。B级企业不得办理增设分支机构和增加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不得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主管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通过年检:(1)企业实收资本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的;(2)企业实收资本虽然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但与注册资本相差悬殊的;(3)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登记主管机关对不予通过年检的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年检的收费标准:人民币50元。

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年度审计报告、验资证明由中国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应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违反年检法规给予以下处罚:(1)无正当理由在4月30日前未申报年检,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登记主管机关对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法人进行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捡的,吊销营业执照。(2)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3)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企业于1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4)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5)企业出资人抽逃出资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其30日内将抽逃出资返还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6)未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出资的,由登记主管机关限期缴清出资,逾期不缴清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通知》,自1997年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捡。凡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向省工商局报送年检材料的同时,应将外经贸、经贸、财政、外汇管理部门要求报送的年检材料一并报送省外经贸委,将国税、地税、海关三个部门要求报送的年检材料分别报送企业原登记的税务部门和海关。联合年检部门要求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如下。

外经贸部门:

(一)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二)批准证书副本和副本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验资报告复印件。

经贸部门:

(一)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财政部门:

(一)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二)财政登记证副本;

(三)企业上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及查帐报告;

(四)验资报告复印件。

没有按规定办理财政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应补办财政登记,无财政登记的企业将视为年检不合格企业。补办财政登记时须持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企业上报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必须符合财政部制定的分行业会计报表格式的要求。

外汇管理部门:

(一)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及外汇帐户开户通知书企业留存联;

(三)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

(四)外债登记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及签约情况表、变动反馈表(仅限有外债的企业提交)。

《联合年检报告书》表三“外汇情况表”要经会(审)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在该表右上角盖章。

税务部门(国税、地税局各一套):

(一)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税务登记表;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联合年检报告书中“税务登记证号”,应同时填写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的税务登记证号;“纳税总额”,应填写当年度企业实际缴纳的税款总额。

海关:

(一)年检报告书复印件(包括报关情况表);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三)报关注册登记证正本及全部报关员证件;

(四)企业进出口报关业务情况表(由海关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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