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六十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1)什么是高处作业、低温作业和冷水作业?
《劳动部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9/5)
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本条中的高处作业是指二级高处作业,即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5米以上(含5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低温作业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其工作地点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冷水作业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操作人员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小于12℃的作业。
(2)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什么?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0/1/18)
第四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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