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江苏镇江的三位女士到某浴室沐浴后在更衣室休息、更衣时一男人闯入,三人为此与浴室发生纠纷。4月27日,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浴室分别给付原告青青、蓝蓝、格格(均系化名)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查明,今年春节后2月1日(正月初四)下午约4时,青青、蓝蓝、格格三人同至镇江某浴室二楼的女子浴区洗浴,该浴室二楼的中心部位系休闲休息大厅,大厅东、西部均为休闲包厢,包厢与大厅间以玻璃隔断相分割,在玻璃隔断开有门的包厢墙体间形成过道。三原告所至的女子浴区位于二楼西南角,上楼后由大厅进入西部的玻璃隔断过道,路过数个包厢门后走至尽头即为女子浴区的第一道门,该处仅在门口挂有一布帘,进入第一道门后往前有一无任何遮挡物的自然形成的建筑门框,进入此门框的房间后,向右再进入女子更衣和冲淋室。女子更衣室装有铝合金门,但该门的上半截未装玻璃,不能遮挡视线。
原告在二楼女子休闲部沐浴后,在更衣室休息、更衣的过程中,发现有一异性男子已进入门框处,原告惊慌中叫喊并穿衣出来,因无法确认该异性男子的去向,三原告遂与浴室负责人交涉并发生争执,后经报警,镇江市公安局九里街派出所出警进行了处理。同年2月11日,双方再次至派出所进行协调,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因该事件在当地造成了一定影响,3月6日,三原告向京口法院起诉,分别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浴室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1.5万元。
法院审理中,三原告表示不能确定闯入女浴室的男子身份。浴室辩称,原告无充分证据足以证实有人闯入女浴区并看到原告更衣。即便存在此侵权事实,作为浴室方,只能承担管理不到位的补充赔偿责任。被告认为原告之诉既不合理,也无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隐私是一种与社会公共利益等无关的、个人不愿意公开的私生活秘密,权利人享有对自己的隐私不为他人非法妨碍的权利。女性的身体属于个人隐私范畴,个人隐私如受到侵犯,对人的心理精神必然会受到相应影响。本案中的原告有权维护自己的身体隐私在沐浴中不被异性所窥视的权利。某浴室作为公共沐浴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提供相应的措施保障沐浴者的隐私,原告的心理精神
等因此受到了影响,故原告有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应请求。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浴室分别给付原告青青、蓝蓝、格格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驳回了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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