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我国票据法,对票据行为记载事项的规定共有22个条款,分别是:第8条关于票据金额的记载;第9条关于票据记载事项的合法性要求及其更改;第22、23、24、76、77、85、86、87、91条关于出票行为所作记载的规定;第103条第(五)项出票人虚假记载的责任;第27、29、33、34、35条关于背书行为所作记载的规定;第42、43条关于承兑行为所作记载的规定;第46、47、48条关于票据保证行为所作记载的规定。此22个条款中,有些明确了票据记载的效力,有些则未明确之;且实践中票据行为人在票据表面上的记载是形形色色的,法律本身不可能穷尽。
第四十条依照票据法第一百零九条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票据当事人使用的不是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票据的,按照《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认定,但在中国境外签发的票据除外。
第四十一条票据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上不符合票据法以及下述规定的,该签章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
(一)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二)银行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为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三)银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四)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二条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第四十三条依照票据法第九条以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与数码不一致,或者票据载明的金额、出票日期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更改,或者违反规定加盖银行部门印章代替专用章,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对此类票据付款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因更改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引起纠纷而提起诉讼,当事人请求认定汇票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银行汇票无效。
第四十五条空白授权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未对票据必须记载事项补充完全,因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拒绝接收该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十六条票据的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以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票据上其他签章效力的认定。
-
票据效力法律规定
404人看过
-
票据伪造法律效力规定
143人看过
-
票据承兑法律效力
476人看过
-
票据保证的法律效力
331人看过
-
空白票据的法律效力
66人看过
-
票据法规商业汇票的法律规定
84人看过
-
票据承兑法规定的法律效力山西在线咨询 2023-06-03(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延迟付款责任。 (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 (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10日)内提示付款而解除。 如果汇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10日)内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
-
票据法律效力陕西在线咨询 2022-11-15(1)、票据是设权证券,证券权利因作成证券而创设。 (2)、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义务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票据是金钱证券。票据以一定的金钱为交付标的。 (4)、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5)、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权利的成立,不必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因关系的成立为前提。 (6)、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均依票据上记载
-
票据的法律效力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14(1)、票据是设权证券,证券权利因作成证券而创设。 ( 2)、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义务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 3)、票据是金钱证券。票据以一定的金钱为交付标的。 ( 4)、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 5)、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权利的成立,不必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因关系的成立为前提。 ( 6)、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均依
-
票据承兑法律效力海南在线咨询 2022-06-23票据承兑法律效力: (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延迟付款责任。 (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 (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10日)内提示付款而解除。如果汇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10日)内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
-
票据承兑的法律效力?新疆在线咨询 2022-05-22票据承兑法律效力: ( 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延迟付款责任。 ( 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 ( 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 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10日)内提示付款而解除。如果汇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10日)内提示付款的,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