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审查应当退回检察院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5-08 10:39:33 265 人看过

法院将案件从起诉流程中撤回并交还给检察院的情况往往是由于证据不够充足,无法进行审判工作。在这种情况下,这就需要检察院对证据资料进行进一步补充完善,若条件许可,也可将案件重新退回到公安机关进行更为全面深入的调查取证。最终的决策,即决定是否提起诉讼程序,将视察后的调查成果而定。如果经过补充侦查,确认有必要起诉的,那么将再次进入起诉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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