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户外工作时,女工陈青(化名)不幸被一颗流弹击中腹部。工伤鉴定机构认定此意外事故属于工伤后,陈青于近日向仲裁机构提交了申请书,要求单位给予自己工伤待遇。
据介绍,2003年年底,在某楼盘的景观工程绿化施工时,陈青突然感觉身体一震,随即一阵钻心的疼痛从腹部“涌”出。她用手按住腹部,却触摸到了粘稠的液体,红的,是鲜血。陈青吓坏了,尖叫了起来。陈青随即被送到了医院抢救。医生发现陈青腹部原来是被流弹击中,但没有伤及要害部位,并无生命危险。经过治疗,陈青基本恢复了健康。事后,在派出所调解下,流弹主人对陈青进行了1万多元的赔偿。陈青同时认为自己是在工作期间遇到伤害,应该属于工伤,因此向江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起了工伤认定的申请。
江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陈青遇到的伤害性质为因工负伤,属于工伤。随后,陈青的伤情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但是,工伤鉴定结论下来后,陈青并没有享受到单位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应当给予的工伤待遇。为此,她聘请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徐明珠、许利律师,在今年6月中旬向江宁区劳动争议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要求单位给予总计3万多元的工伤赔偿和经济补偿金。
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务处姜先生向记者阐述了公司对此事的态度。姜先生说,陈青并不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职工。当时,公司将事发绿地承包给了一包工头进行运作,陈青是包工头叫来的,因此陈青和公司是不存在劳动关系的。
另外,姜先生还指出,流弹主人事后已经向陈青作出了1万多元赔偿。陈青现在再提赔偿,同一伤害岂不是想获得两次赔偿?结合此事,南京金路律师事务所徐军律师分析认为,首先工伤鉴定书上已经明确了陈青是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作而负伤,如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工伤鉴定书中将陈青列为自己员工是错误的,那么首先应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鉴定书。如果没有起诉,那么就等于默认了工伤鉴定书的效力。
第二,虽然陈青获得了流弹主人的赔款,但这并不影响要求单位支付工伤补偿。因为这是两个法律关系,流弹主人承担的是人身损害赔偿,单位给予的是工伤待遇。
目前,江宁区劳动争议委员会已经受理此案,不日将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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