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模式的兴起,给了创业者更大的舞台,也给创业带来了更多的激情,信息、技术、产品、模式、平台等概念令人眼花缭乱,众筹创业一时精彩无限,但在互联网+的背景下,众筹方式除了在打破传统商业习惯而面临的法律风险外,知识产权法律风险也日渐凸显。
众筹,当下政府和民间都推崇的新型创业模式,属于外来术语,翻译自国外crowdfnding一词,由发起人、跟投人、平台构成,一般而言是透过网络上的平台连结起赞助者与提案者。由于其具有低门槛、多样性、依靠大众力量、注重创意的特征,所以被用来支持各种活动,包含灾害重建、民间集资、竞选活动、创业募资、艺术创作、自由软件、设计发明、科学研究以及公共专案等。
不可否认,众筹平台以及众筹模式的兴起,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创业的门槛,只要有好想法或创意,即使还没投入生产就可以拿出来众筹,通过观察或分析参与众筹人数的多寡,来判断该创意或想法是否有市场价值或发展潜力,既节约成本又预热了品牌,似乎是个多赢的选择。
但是,现实中很多众筹却过早夭折,其中一部分不是其创意或想法不好,相反却是好到了得到了市场和受众的认可,但死在了——被抄袭或模仿。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众筹,众筹之日就是结束之时。
一、前车之鉴,风险的形成
1、产品技术过早披露
早在2013年8月,一个叫Pressy的产品就在众筹网站kickstarter发起了一个手机智能按键的项目或产品众筹。该产品的想法非常巧妙,在耳机插孔上装一个按钮,从手机的耳机电路取得驱动电流,再驱动麦克风电路产生简单的按钮电平。最终通过手机上的应用采集麦克风电平,来识别按钮是否被按下,并根据按下的次数和长短做相应的动作(类似于莫尔斯电码)。
由于该众筹项目的想法和介绍都非常精彩吸引人,在众筹平台迅速募集到了超过预期资金。项目发起者原本计划2014年上半年正式发布产品,结果,还未等其产品正式发布,效仿者们的产品已经蜂拥上市,仅国内就有小米推出的米键,360推出的智键等。
事实上,在众筹发起者准备从众筹的资金中列支专利申请费用再撰写专利申请保护,结果专利尚未提交申请、产品未真正做出来,市场已经完全被其他厂商包抄和抢占。
2、商业秘密保护缺位
这也是笔者亲身接触到的案例,一位技术痴和创业达人发明了一项通过手机观看3D视频及游戏的装置,并设计了相应的商业推广模式。在一个众筹路演中,结识了国内某互联网+视频服务公司负责人(该视频服务公司刚成功登陆创业板),创业者与该公司负责人就合作问题进行了多次商议,最终合作未能完成。
据该创业者说,其已将相关技术和商业模式计划书等向该公司进行了披露,结果在双方合作未果后几个月内,该公司退出了自己的产品,并通过颇具特色的营销,取得了较好的市场反应和份额。关键是,该公司已就该产品技术申请了自己的专利,但该创业者不但失去了市场机会,还失去了核心技术。
3、商标意识薄弱
2014年5月20日,小桔公司的嘀嘀打车正式更名为滴滴打车,其更名的背后,其实就是小桔公司推出嘀嘀打车的同年,已被杭州一家公司注册成功(这里是否存在恶意抢注,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并被该公司起诉至法院。
尽管嘀嘀打车的创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众筹,但该案例却发生于其创业后融资过程之中,所以对众筹创业还是有着同样的警示作用。
二、保护先行,风险的预防
无论是产品(技术)、服务还是股权众筹,其核心就是创业者某种创意商业化的私募。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其中所涉及到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产品和技术等);标识(商标和域名等);商业秘密(技术和信息等)。下面就相关保护措施介绍如下:
1、产品及技术的专利布局
还是以上述的Pressy众筹为例,项目发起人由于过于对技术的自信,在在众筹平台上对产品原理或技术方面的全面描述,其细致程度堪比专利申请书中的专利内容描述,结果导致其他竞争者按其其描述即可设计、制造出相应的产品。
所以,项目发起人在发起众筹或融资之前,应当集合技术人员和法务人员,对众筹产品或技术进行技术特征的分解和检索,并列出专利申请计划,分别就:产品的外观或样式,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对于产品的核心技术或是实现方式,做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保护。尤其对于核心技术,鼓励技术人员进行提前改进或替代技术的研发,并以专利池或专利篱笆形式,形成网络化和维度化保护,以确保众筹项目的持续竞争力。
2、商业标识的注册登记
以嘀嘀打车为例,项目发起人以该名称直接体现了其商业模式的特征,该名称的知名度大大高于其企业名称,但由于前期商标意识的薄弱,导致运营两年后不得不进行改名。另外,很多项目公司的企业名称与其主要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是一致的,以为通过商标注册就可以保护企业名称,但根据目前我国法律以及工商规章,企业名称的保护是有地域性特征,不同于商标的全国性保护,如果需要禁止不同地域的其他企业使用特有名称,只有获得驰名商标才有这样的能力。而从当前来看,获得驰名商标事实上还是以取得注册商标为前提(尽管法律没有要求),所以对产品或服务进行商标注册登记是必须先行的。
互联网+背景下,众筹项目会有一定的重合性,如何在网络环境下,作出有效区别,自有网络平台的域名也是解决之道。目前的域名有中文、英文以及后缀名的区别,在此,笔者建议项目发起者能在登记时,做到子项目专有名称域名的全覆盖,以达到网络信息传递的专有性。
另对于项目众筹期间和运营的期间海报图片、样式及文字做好著作权的保护。
3、商业秘密的法律确权
所谓商业秘密,一般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大类:技术信息:如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
以上述手机3D显示装置案例来看,由于创业者在与合作者商谈产品及服务时,对于未公开的技术和信息,没有采取必要的签署保密协议、列举保密清单等措施,导致发生创业者对合作者的异议。所以,如果创业者或项目发起人对所涉产品、技术、服务或信息不想具体公布于大众,在形成之初就对涉密技术、信息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并对项目运营中对商业秘密进行必要使用时,对使用人和接触者采取必要的登记和留证措施,以防备泄密风险。
4、商业模式的保护
同样在互联网+创业的背景下,大多众筹项目就是以互联网方式对传统产业的创新或颠覆,更多或更核心的商业价值在于商业模式的创新。而对于商业模式,除了美国及欧盟等少数国家和地区给予了专利权保护的制度,在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就商业模式本身,法律并没有给出单独的保护性权利。
所以,在对于商业模式创新的众筹项目,更需要对商业模式中所涉及的商业要素进行法律分解,例如产品或服务的标识、商业模式所依托的软件程序、商业模式所涉及的数据库和商业信息以至于项目运营团队中的人员的竞业禁止等。再依据相应的法律制度,进行系统化和集约化的保护。
互联网下的社会正是人类利用智力活动打破旧有和重建商业规则的社会,知识产权作为保护人类智力成果专门法律,提前法律权利的规划和保护,对于互联网+中的创业包括众筹创业是必须也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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