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公交车驾驶员因紧急避险急刹车致车内乘客受伤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9日晚,原告乘坐被告的公共汽车,经蕉城区八一五中路邮电局路段时,驾驶员紧急避险刹车,导致原告右胸撞上椅背。原告经宁德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右胸部软组织挫伤。另查明,原告经济损失合计为104100.71元。
责任认定:
被告造成原告人身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该案系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保障旅客的人身安全,造成原告人身损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被告赔偿乘客黄某经济损失10.4万余元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其驾驶员是突遇行人横穿公路,为避免撞上行人而紧急避险刹车,被告是紧急避险人而不是侵权人,由于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尚未确定,被告只愿意承担适当的责任。
原告基于其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而非侵权关系向被告主张赔偿责任,由于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被告应对运输过程中原告的损伤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被告赔偿后可另行对险情引发者行使追偿权。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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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是刑法规定的一种出罪事由。具体来说其构成要件有: 1、避险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不含职业或者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要面对的对其本人的危险); 2、这种危险正在发生; 3、因为不得以损害另一合法权益; 4、紧急避险要有避险意识,也即...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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