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清算罪之客体比较——兼谈罪名选择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6 21:40:42 148 人看过

由于立法模式的差异,各国学者对妨害清算的犯罪行为之客体认识不尽一致。但西方多数国家立法者认为,该罪所侵害的客体是破产秩序,这从其在立法中多将妨害清算罪附着于破产犯罪的技术处理中可窥一斑。唯在晚近立法中,越来越多的立法者认为,该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债权人利益。如在加拿大,该罪被纳入诈欺债权人罪中;在新加坡,该罪被称为财产诈欺罪,即为适例。(注:柯良栋、莫纪宏译《新加坡共和国刑法典》,群众出版社1996年版,第117页。)在日本,妨害清算罪包容于诈欺破产罪和过怠破产罪之中,过去支配性的观点认为,这两种犯罪行为的实施均可导致公司、企业破产,因而其所侵害的客体是正常的破产秩序。最近学者则一致认为,当破产人陷入经济窘困时,公正迅速地开始破产程序,是为了公平地保护全体债权人财产上的利益,(注:[日]伊藤真著《破产法》(新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16页。)因此,妨害清算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不是与公共利益(社会利益)紧密关联的破产秩序,而是全体债权人自身的私益。这一观点已为司法判例所采纳。可见,在西方,对妨害清算罪客体之认识经历了一个由公益秩序逐渐转为私益秩序的变迁过程。

新刑法出台后,我国学者对妨害清算罪的客体之论述概有两种观点:一为清算秩序说。该说认为,妨害清算罪被列于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这一节罪之中,考察立法者之意图,其同类客体应为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其具体客体则相应地应为公司、企业的清算秩序。正是基于这一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在1997年12月16日公布施行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中,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新刑法第162条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定位为妨害清算罪。(注:《中国律师报》1997年12月31日第3版。)学术界也有一些学者立足于对清算秩序公正性之维护,主张将该罪概括为清算舞弊罪。(注:赵秉志主编《新刑法典的创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20-221页。)二为债权人或其他人利益说。该说认为,仔细考察新刑法第162条之规定,公司、企业妨害清算之行为,其最终目的均为逃避债务,最终结果乃是损害债权人或其他人利益,该损害严重与否是确定罪与非罪的界限。因此,妨害清算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主要直接客体应为债权人或其他人利益。鉴于此,应将妨害清算的犯罪行为概括为清算诈欺罪或清算诈欺债权人罪较为妥当。

上述两观点的分歧在于研究的视角不同,前者立足于节罪考察,而后者则着力于具体罪状之分析。研究视角的偏狭必然导致其结论失之偏颇。笔者认为,妨害清算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是复杂客体,即债权人或其他人利益以及清算秩序,而以前者为主,这从新刑法第162条着重明示了一个具体客体——债权人或其他人利益的法条设计中亦可推知此为立法者真意。而且,刑法理论认为,科学罪名之确定应立足于具体罪状考察而非节罪考察。由此观之,最高人民法院所确定的妨害清算罪罪名确欠妥当,易使人误认为该罪所侵害的主要客体为清算秩序。因此,建议将其修改为清算损害他人利益罪。前述罪名选择之歧解也昭示我国现行刑事立法技术存在缺陷。而从国外立法实践观之,由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采取条标技术将罪名确定在法条之中,可成功地避免罪名滥设,客观地诠释法条精神,易于维护执法的统一,我国立法机关应及时在刑事立法中引入这一立法方式。

妨害清算罪是自诉案件吗

公司、企业解散或破产的,由清算组代表公司、企业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同时,公司、企业财产应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税款;公司债务;股东分配。因此,只要公司、企业违反上述规定,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录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的,必然侵犯国家对公司、企业解散、破产的清算管理制度和债权人、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3日 20:1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债权人相关文章
  • 妨害清算罪司法解释:妨害清算罪释义
    一、妨害清算罪的含义妨害清算罪,是指公司、企业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妨害清算罪是故意犯罪,出于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妨害清算罪只能由公司、企业构成,个人不能构成本罪;构成妨害清算罪,不仅要求实施了妨害清算的行为,而且还要求严重损害了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否则,不能构成妨害清算罪。二、妨害清算罪的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公司、企业管理制度以及债权人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公司、企业清算是公司、企业解散或者结业活动中的一项重要活动。清算的目的,是了结、清理公司、企业的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在能够清偿公司、企业债务的情况下,分配公司、企业的所有财产。(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在公司、企业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
    2023-04-13
    229人看过
  • 妨害清算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进行清算的公司、企业。由于公司、企业已依法解散、被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已经停止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公司、企业原来的代表人已不能进行有法律意义的活动,而应由清算组代表公司、企业清理财产、处理清算有关的公司、企业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所以,构成本罪的犯罪行为实际上是由清算组代表公司、企业所实施的,承担刑事责任的也就是清算组成员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关于清算组的组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由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而解散以及股东会议决议解散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2023-06-20
    416人看过
  • 妨害清算罪的犯罪主体问题
    纵观世界各国对妨害清算罪犯罪主体的规定,主要有三种模式:其一,法人主义,即犯罪主体为公司、企业;其二,自然人主义,即认为妨害清算的犯罪行为只能由自然人实施,其犯罪主体亦只能是自然人;其三,并合主义,即法人和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我国新刑法第162条对本罪的犯罪主体并未予以显明规定,而是笼统地表示为公司、企业在清算时,这究竟是一种状况的表述,还是主体范围的限定,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于是对本罪的犯罪主体的认识出现了多种观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认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是清算组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二是认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是进行清算的公司、企业中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是认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是进行清算的公司、企业;四是认为公司、企业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可构成本罪犯罪主体。笔者认为,妨害清算罪系单位犯罪,其犯罪主体应是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2023-08-12
    305人看过
  • 妨害作证罪的客体
    刑事责任能力
    妨害作证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妨害作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二)客观要件妨害作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依法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妨害作证行为。(三)主体要件妨害作证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妨害作证罪的主体。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的,从重处罚。(四)主观要件妨害作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妨害证人作证的行为会妨害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和他人的作证权利或人身权利,仍决意实施妨害作证行为,希望这种社会危害性的发生,行为人往往出于个人利益或他人利益之动机一、虚假诉讼罪怎么进行认定(一)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特定的主观目的,不论是否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的,均能构成本罪。如行为人为了要回借款,但碍
    2023-03-11
    328人看过
  • 信用卡妨害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之比较
    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行为大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前罪是单纯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而后罪则还必须包括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及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实施诈骗行为,则只构成前罪。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诈骗并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诈骗并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伪造空白信用卡的,同时触犯了前后两罪,由于两者存在吸收关系,应以后罪吸收前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既遂怎么量刑妨害信用卡管理构成犯罪既遂的的处罚要依据犯罪情节而定,最轻的处罚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
    2023-07-07
    138人看过
  • 妨害清算罪的主体是什么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进行清算的公司、企业。由于公司、企业已依法解散、被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已经停止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公司、企业原来的代表人已不能进行有法律意义的活动,而应由清算组代表公司、企业清理财产、处理清算有关的公司、企业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所以,构成本罪的犯罪行为实际上是由清算组代表公司、企业所实施的,承担刑事责任的也就是清算组成员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关于清算组的组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由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而解散以及股东会议决议解散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2023-05-02
    458人看过
换一批
#债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债权人
    词条

    债权人是债的主体之一,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更多>

    #债权人
    相关咨询
    • 妨害清算罪罪名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8-13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虚假破产罪】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
    • 什么是妨害清算罪对妨害清算罪的主体有哪些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30
      妨害清算罪,是指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擅自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妨害清算罪的主体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
    • 妨害清算罪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8-11
      本罪与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界限 本罪与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在主观上都出于故意,客观上都存在虚伪记载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的行为,但二者有本质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清算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而后者主体则为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清算制度及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后罪则侵犯的是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及股东
    • 选择性罪名具体有什么罪名?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7-30
      在我国的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罪名中有很多选择性罪名。根据粗略估计,约占到所有罪名的三分之一。对于此类犯罪,司法机关在引用条文为其体案件定罪量刑时,经常模糊不清,无所适从,笔者根据选择性罪名的具体情形和立法精神,来谈一谈司法实践中如何依照刑法分则中的选择性罪名来定罪量刑。
    • 选择性罪名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3-11
      刑法分则中选择性罪名太多,不能一一详述,以下要类举例说明。选择性罪名是相对于单一罪名而言的,是指包含的犯罪构成具体内容,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又可分解使用的罪名,从我国刑法分则看,具体包括三种情形:一是行为对象的选择,典型的如《刑法》第240条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当犯罪分子既拐卖了妇女,又拐卖了儿童时,则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但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针对其中的一种对象犯罪,则分别构成拐卖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