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劳动厅鄂劳社统[1997]087号
现将《由省直接组织统筹企业社会保险代办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社会劳动保险统筹办公室反映。
由省直接组织统筹企业社会保险代办机构管理办法
为加强由省直接组织统筹的部分中央、省属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1995]6号省政府[1995]11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代办机构的设置
(一)企业设立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本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在3000人以上;
2、企业在武汉市区以外,地理位置较为偏僻;
3、各项基础管理工作规范,能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社会保险政策。
(二)企业设立社会保险代办机构的审批程序
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社会劳动保险统筹办公室审核后,报省劳动厅批准。
(三)企业社会保险代办机构性质为企业内设机构,既可设在企业劳资部门,也可单独设立;在业务上接受省社会劳动保险统筹办公室的直接领导。
(四)企业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名称统一为“湖北省社会劳动保险管理统筹办公室**厂(公司)代办处”,其代办机构公章及业务管理印鉴,由省统一刻制下发;代办机构代码由省另行下文明确。
(五)企业社会保险代办机构管理人员,可按企业社会保险业务工作量的大小及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配备。其控制数,原则上,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在5000人以内的,可配备管理人员2至3人;超过5000人以上的,可配备管理人员3至5人。其管理人员仍属本企业干部、职工,具体人数由企业自行确定。
(六)企业社会保险代办机构管理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政治业务素质好,熟悉国家劳动保险政策和社会保险业务,具备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的微机管理、操作知识,代办机构管理人员,经企业挑选、考核,并商得省社会劳动保险统筹办公室同意,下达聘书上岗工作。
(七)企业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必须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在代办机构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专用过渡帐户;严格执行各项社会保险政策,并按省劳动厅赋予的权限,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二、企业社会保险代办机构的主要职责
1、按政策规定,为本企业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有关业务;
2、负责按月征集养老等社会保险基金,并及时足额上缴到省社会劳动保险统筹办公室;
3、协助核定本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并负责本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等待遇的组织发放;
4、对本企业所属各单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收全付的结算制度,并逐步实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代办机构或委托银行发放的办法;
5、按政策规定,办理本企业在职职工的流动转移手续,并按季度与省办理基金结算手续;
6、负责本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各项基础档案资料的清理填报工作;
7、负责本企业在职职工年度工资总额的收集、核对、汇总和申报工作;
8、负责本企业职工个人帐户的查询、公布工作;
9、负责本企业职工离休及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因病与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的申报工作;
10、负责本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业务的查询工作;
11、负责对本企业和职工宣传和社会保险政策;
12、积极开展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13、及时完成省社会劳动保险统筹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三、企业社会保险代办机构的经费,原则上由企业解决,省社会劳动保险统筹办公室视其情况,从管理费中给予适当补助。企业应为代办机构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交通工具,建立离退休人员活动场所,配备有关设施器械。
四、企业社会保险代办机构要加强各项目业务管理工作,并按省统一规定,按工作需要配备微机与省联网,及时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同时,接受省社会劳动保险统筹办公室的审计监督检查。
五、对完成社会保险各项工作任务好的企业有关领导和代办机构管理人员,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资奖励。
六、本办法由省社会劳动保险统筹办公室负责解释。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以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国家和社会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是国家根据宪法所制定的基本社会政策,社会保险具有法定性、保障性、互济性...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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