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单于2011年6月30日加入一家公司,担任人力资源行政部员工,负责员工档案管理。2011年8月17日,单某通过电子邮件向一家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然后要求该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支付其2011年7月30日至2011年8月1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仲裁裁决,公司向Shan一次性支付2011年7月30日至2011年8月17日期间未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差额的两倍。公司拒绝接受仲裁裁决,因此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公司声称在雇佣日与Shan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连同《员工就业审批表》和《公司货物申请表》一起放在了单的人事档案袋中。单某利用职务之便,抢走了劳动合同等有关材料,,在庭审过程中,仅出具了《员工就业审批表》和《公司物品申请表》的原件。一审法院认为,单某持有的《员工就业审批表》明确规定了工作部门、工作地点、就业期限、试用期、工资等。,并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员工录用审批表》符合订立劳动合同的要求,决定公司无需承担两倍工资差额
单不同意,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不支持单的上诉,结合《员工录用审批表》的内容和《劳动合同法》中双倍工资处罚的立法目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解释]
本案实际上相对简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Shan向公司索要双倍工资。为了支持他的申请,他通过《员工就业审批表》和《公司货物申请表》等证据确认了自己与公司的实际劳动关系。对于Shan的索赔,根据劳动案件的证明规则,公司应证明其已与工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在本案中,公司声称陈利用职务之便隐瞒了存放在公司的劳动合同,但他无法为其索赔提供充分证据。在这种情况下,Shan提供的《员工录用审批表》明确规定了工作部门、工作地点、聘用期限、试用期、工资等,并附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因此,本案最大的焦点是该员工录用审批表是否可以认定为具有劳动合同性质
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后生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副本。”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有下列规定:(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地点(五)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列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除前款规定的必要条款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密等事项,补充保险、福利和其他事项。”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必须采取何种书面形式。它只规定劳动合同需要双方当事人一致表达意思,法律规定的内容应分为九类。在本例中,员工录用审批单有上述九类;此外,审批表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足以代表公司的行为,且证据也已在法庭审理中得到劳动者的确认,同时应视为具有劳动合同性质
,本案二审法院还提到,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处罚的立法目的是处罚违反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旨在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明确劳动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是在劳动报酬之外为劳动者谋取额外福利。笔者同意此
综上所述,本案《员工录用审批表》具有《劳动合同法》的性质,确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符合劳动合同的法律形式和内部性质,达到了《劳动合同法》要求的目的。以双倍工资处罚公司违反了立法目的,因此,不应支持Shan的双倍工资支付要求
律师的建议
上述案例对于理解劳动合同的性质和形式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这表明企业和工人可以通过其他一些符合法律要求的文件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案例虽然是一个参考案例,但并不典型。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1.要确定其他文件是否具有劳动合同性质,需要在文件中约定《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九个事项。在一般的企业文件中,不会有这样一个完整的审批表。既然已经约定了这样明确的事项,最好实际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2.需要证明这是双方约定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本案中,虽然只有一方签字,但该文件由工人持有,并由工人出示作为证据。这是一份由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确认的文书,使法庭能够确定批准书的商定内容是双方当事人商定的意图的真实表达。一般来说,出示证据的一方不会做出这种自我约束的行为,大多数公司的入职审批单只有领导批准,没有员工签字,或者由员工在前面的自我介绍栏和申请栏签字,即使《入职审批表》中规定了其他劳动合同协议,也很难确认员工是否同意公司领导确定的合同期限、劳动待遇等内容,在他们签字后的程序中
3.本例中的员工是人力资源部的成员。怀疑他长期从事此类工作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官对证据的自由评估
此外,即使有其他文件符合上述条件,雇主也不会获得免于犯罪金牌,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由劳动者持有,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交付劳动合同文本的,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他们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尽管入境登记表的合理设计可能会避免一些责任,但最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为适当的协议是为了同时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还提醒雇主,如果条件允许,应为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的分发以及劳动合同的签到记录、规章制度和培训签到表单独保存签到表,它们应单独保存,以防止单位与人力资源部等内部人员之间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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