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能力始于何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7 17:13:25 335 人看过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终止,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所固有的,与生俱来的,不因民事主体存在时间而变化。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到死亡时终止,并不受到智力、精神状态的影响。如果涉及到胎儿利益的保护,那么胎儿也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胎儿的利益包括遗产的继承、接受赠与等等,但是胎儿在娩出时就是死体的,那么自始并不存在民事权利能力,就算生下来只有一秒中也是存在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通俗来说,两者的区别在于“有没有”和“能不能”的问题。前者是说有没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后者是说能不能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明白这一点是最关键的。另外,两者的区别还有

1,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就享有,其精神状态在所不问。后者不是——8岁以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18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18岁以上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民事权利能力直至死亡才消灭,民事行为能力则可能由于丧失辨认能力而丧失,如精神病患者就没有民事行为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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