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律师执业变更初审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08 12:06:28 374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律师执业变更:

1、申请市内转所,在转出所执业已满六个月的;

2、申请跨市转所的;

3、设立新所的;

4、原律师事务所解散或被注销的;

5、工作变动、身份信息变化的;

6、其他确需变更的情形。

二、办理材料

按照规定如实填写,并签名。

真实有效。

真实有效。

真实有效。

真实有效。

真实有效。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司法厅窗口(网址:http://wsbs.gdsf.gov.cn/verify/apply.ered?reqCode=inititemId=1000001855),在线填报相关信息并将纸质申请材料提交受理机关。

2、受理:受理机关收到申请人纸质申请材料在后,根据书面申请材料核对并处理网上填报的信息申请材料,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受理。

3、获取办理结果:省司法厅对受理机关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制作并送达相关证件,并在网上进行公告;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同时经办人员根据书面材料审核结果,处理电子信息材料,生成相应办理结果。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司法厅窗口(网址:http://wsbs.gdsf.gov.cn/front/frontIndex.ered?reqCode=initsearch_key=org)查询办理进度和审批结办理结果。申请人可选择邮政特快专递送达本人行政审批决定书等材料和执业许-可证件。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网上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受理。

3、初审:地市司法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审核。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东莞市东城西路189号东莞市司法局2楼律管科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东莞市司法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2016年)

第十条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2016年)

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程序和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

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2016年)

第二十二条律师被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派驻分所执业的,其律师执业证书的换发及管理办法,按照司法部有关规定办理。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2016年)

第二十三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

(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

(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五)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律师执业。

律师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立案调查期间,不得申请注销执业证书。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2016年)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不准予执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2016年)

第十九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设立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

申请设立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3年)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3年)

第十二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3年)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年)

第九条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变更审核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变更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的,变更审核或者备案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变更决定或者备案之日起十日内,为律师事务所办理执业证书变更事项登记或者换发执业证书。

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机构下设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第三点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1.法律援助机构的现在编工作人员;

2.具有律师资格的;

3.具有一年以上的法律服务工作经历;

4.品行良好。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由省级以上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向律师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律师管理部门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及时发放律师执业证书。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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