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企业劳动过程中如果发生工伤,工伤待遇是根据职工本人的工资标准计算确定的。但如果在诉讼过程中,职工不能举证证明其工资标准,而企业又不提供时,不利后果该由谁承担呢?
工人施工坠落摔伤,同公司协商赔偿起纠纷
顾某是某建筑公司工人,2004年4月2日,他工作时不慎从电梯井掉下摔伤。经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顾某为九级伤残。其后,顾某与建筑公司就工伤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5年11月30日,顾某因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出诉讼。
顾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建筑公司支付工伤赔偿款5.7万余元。但建筑公司称,顾某所主张的赔偿金计算标准过高,公司不能接受。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均未能举证证明顾某的工资标准情况。
法院判决公司拿不出员工工资标准承担败诉后果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依法享有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顾某施工时受伤,经有权部门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九级伤残。而经查建筑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则公司应当按照工伤保险的相关标准给付顾某工伤待遇。因建筑公司未能举证证明顾某的工资情况,应由其承担不能举证的不利后果。
鉴于顾某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建筑公司的工资标准,法院参照建筑公司同工种人员的平均工资数额确定其相应工伤待遇的计算标准,按照顾某的伤残等级,判决建筑公司支付顾某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3.67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建筑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何看待职工工资标准在工伤中的价值
职工因工受伤后,除应获得相应的医疗费用等待遇外,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还应享受以下待遇:
1.停工留薪期间工资。职工因工作需要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的不同,享受不同的待遇。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上述待遇都与职工工资标准挂钩。
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职工本人工资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事实上,工资标准不仅在工伤待遇中,而且在整个劳动争议的处理中,都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工资标准的证明责任应由哪一方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该条规定并未对工伤问题的举证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根据该《规定》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我们知道,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是弱者、被管理者,其权利容易受到侵犯,最需要法律的保护。基于这一认识,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证明责任应当向有利于劳动者的方向倾斜,以扶持弱者,实现实质公正。事实上,就本案而言,被告建筑公司作为法人单位和一般纳税人,依法应当建立完备的会计账目和会计档案,工人工资理应记载于会计档案中,因此建筑公司应当更有条件掌握与职工工资有关的证据,收集相关证据的能力也强于职工,故法院判决由建筑公司承担职工工资标准的证明责任是妥当的。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1.达到伤残等级人员,治疗工伤或职业病的医疗费。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
2.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伤残人员待遇:
(1)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为本人工资的75%;
(2)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为伤残职工本人24个月工资,二级为伤残职工本人22个月工资,三级为伤残职工本人20个月工资,四级为伤残职工本人18个月工资;
(3)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要护理的,其每月的护理费标准是:全部护理依赖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发给护理费;大部分护理依赖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护理费;部分护理依赖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发给。
3.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五级为伤残职工本人16个月工资;六级为伤残职工本人14个月;七级为伤残职工本人12个月;八级为伤残职工本人10个月;九级为伤残职工本人8个月;十级为伤残职工本人6个月;
(2)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本人工资降低部分的90%;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要人自行择业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25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七级20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15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九级10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十级5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领取,不影响被保险人按照失业保险规定应当享受的失业救济金待遇。
4.因工死亡待遇:
(1)每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按50%发给,直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4)因工致残1-4级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除按本条(1)(3)款的规定执行外,其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24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伤残者需要安装假肢、仪眼、镀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由医院提出意见,经市或者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其所需费用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
综合上面所说的,工伤就是在工作中所受到的伤才会被认定,而对于因疾病死亡的就必须要在工作的时间之内并且还要在规定的时间之内死亡的才会按工伤的条款来进行处理,所以,在发生伤情之后就一定要先认定,从而才能依法的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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