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不予立案六种情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18:41:03 287 人看过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范围都有:

一、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

二、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申请人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

三、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四、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五、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

六、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

《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劳动监察规定

在对拖欠工资的追偿上,应当运用多种法律手段,向动监察部门举报是一种便捷的方式,《劳动监察规定》第8条关于劳动监察的内容就有“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情况”。《处理举报劳动违法行为规定》也规定地方各级劳动政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和设立举报待室,接受举报人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或录音)到信函举报,应当及时登记,接待举报人当面口述举,应当进行笔录,由举报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凡符合规定的举报,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对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应当从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情节特别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60日。举报人要求告知举报的受理和查处结果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通知该举报人。对于拖欠工资,劳动行政机关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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