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起诉讼解散公司。最高人民法院今天(18日)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其中明确规定这四种情形是:公司不能召开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超过两年,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股东表决时,未达到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两年以上未作出有效决议,给公司经营管理造成严重困难的;公司董事之间存在长期冲突,无法通过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致使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的;如果公司经营管理出现其他严重困难,继续存在,将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司法解释强调,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解散案件时,应当注重调解,支持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购买股份或者通过减资方式使公司存续的,协商一致不能存续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将于5月19日起施行的《公司法》规定,法院不受理以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为由提起的公司解散诉讼,或者公司损失、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未经清算被吊销营业执照。
司法解释还规定,股东提起诉讼解散公司,向法院申请公司清算的,法院不予受理清算申请;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法院可以保全财产或者证据;股东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通知其他股东或者法院参加诉讼。
此外,根据司法解释,公司在解散期限内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或者成立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的,或者非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法院应当受理债权人或者股东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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