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在公路用地范围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0 19:26:04 308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根据《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及附件9《公路路政许可条件》第九点,申请项目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一)非公路标志设施是指在公路用地范围内以及跨越设施上设置除GB5768规定为交通公路标志以外的店名、宣传、告示、指路、标识等,并以牌架、灯箱、立体模型等载体形式设置的设施。(二)许可条件。

1、申请许可事项主体、程序、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路政管理的规定。

2、隧道内及隧道上方不得设置非公路标志;不得利用公路标志杆和行道树挂设;非公路标志与公路标志不得混设;公路标志100m纵向前后不得设置非公路标志;非公路标志设计图案和颜色应与公路标志有明显区别;非公路标志设置应当与公路环境相协调;公路边沟外缘30m以内的非公路标志设施不得使用射灯及其他光源较强的照明设备;公路用地以内用于标示单位、医院、工厂、车站、店铺位置、方位的非公路标志,应统一设置。

3、设计、施工、施工险情应急方案应当有国家规定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文本,所提交的文本已经监理单位或者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

4、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所提交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以及处置施工险情、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符合相应规范要求,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的结论明确、观点直接、结构完整、报告名称正确。

5、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以及涉及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已经征求相关意见或者签订了相关民事或者行政协议。

6、影响交通安全的,已征得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二、办理材料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

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应当提交委托人出具的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如实填写,并签名或加盖公章。

含设置位置平面图、标志立面图、支架结构图、总体设计效果图;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提交乙级以上资质的公路工程或者建筑工程设计以及施工单位资质复印件;普通公路国省道和县乡道两侧设置小型非公路标志的可提交设置业务承担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原件需盖单位公章。

涉及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与公路管养单位或者公路经营企业的公路赔(补)偿协议;涉及公路路产以外的,与设施权属人的征(补)协议。

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征得路段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梅州分厅”(http://wsbs.meizho.gov.cn/portal/website/online/online!grsx.action?areacode=441400hot=4)。

2.在线注册、阅读办事指南,根据填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3.网上预受理通过后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或寄送受理机关。

4.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结论和意见;决定人员作出审查决定。

5.审批流程完成后,印发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办事大厅查询办理结果,纸质文件由接收材料窗口送达申请人。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携带纸质材料到申请事项所在县(市、区)公路局、直属分局路政所服务大厅进行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出具《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或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实地核查、听证及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签发《准予通过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审批完成后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梅州市彬芳大道53号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梅州市公路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2012年粤府令第172号)(2012年)

全文条款全文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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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20日 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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