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结算时间超过了怎么办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30 21:01:08 464 人看过

一、施工合同结算时间超过了怎么办

工程结算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如果没有约定,应当在完工后进行,参照国家施工示范文本和工程造价等进行。超过时间不结算,如果是发包方的原因,发包方就应当支付工程款加利息或者违约金。

二、施工合同重点有哪些

1、合同内容的严谨性和合法性

(1)确保合同措辞的严谨性

目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但也有使用业主与承揽方协商起草的其它合同文件。建设部与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如果使用由业主起草的合同文本,则更应该仔细研究,对关键词和关键语句含义要达成共识,避免在理解合同条款时产生多义性和随意性。

(2)确保签订合同的合法性

签订合同的内容要合法,内容的合法性具体表现在工程合同的各项条款中。合同的主要条款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反映了当事人对合同的要求,工程合同价款中,履行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关系到有关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各项条款,在订立合同时应考虑全面、细致,避免出现责任不清。

2、审查发包人和分包人的资质等级及履约能力和信用

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发包人和分包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我国法律规定,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房产开发的企业或从事工程监理、建筑施工的企业都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承包人承包的项目应当是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违反这些规定,将因项目不合法而导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应先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建设单位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工程项目的合法性以及发包方的履约能力和信用情况。在现实工程中对分包方的审查相对审查发包方更为重要,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的法律纠纷在工程中最为普遍也最为棘手,如何防止各分包单位的违约对施工单位来说至关重要。

3、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几项内容

工期、质量、造价是建设施工企业的最重要问题,因此有关这三个方面的合同条款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必须详细考虑和制定。

(1)对工期的规定。实践中关于工期的争议多因开工、竣工日期未明确界定而产生。开工日期有“破土之日”、“验线之日”或“合同签订之日”之说;竣工日期有“验收合格之日”、“交付使用之日”、“申请验收之日”之说。无论采用那种,均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2)对工程质量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再是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评定的主体,竣工验收将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参加验收的单位、人员,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须签署的文件及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办法等。

(3)对工程造价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是对工程造价的争议。由于任何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不可能避免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材料差价的发生,所以均难以“一次性包死,不作调整”。因此,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价格的签发、确认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样,将对后续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依据。

三、工程变更的原因

构成工程变更的事项包括: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等,能够导致合同内容变更的都属于工程变更的范围。变更的主要原因为:

(一)发包人原因:包含上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政策性变更和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引起的变更,比如08年汶川大地震后,国家对整个建筑行业要求新建的和在建的结构物抗震等级要求提高,在建工程结构物的钢筋配筋率增加、混凝土等级提高、结构物尺寸的变化而引起的工程变更,某铁路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因国家对该段铁路要求标准的提高,设计速度由190km/h提高到220km/h,引起整个工程的技术标准变化,整个工程引起大的工程变更;发包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为提高质量标准、加快进度、节约造价等因素综合考虑而提出的工程变更,工程规模、使用功能、工艺流程、质量标准的变化,以及工期改变等合同内容的调整,比如发包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或地方政府要求新增连接线道路工程,发包方要求比合同工期提前,发包方对装饰装修质量标准要求的提高等等。

(二)设计原因:指设计单位在工程实施中发现工程设计中存在的设计漏项、设计缺陷或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优化设计而提出的工程变更,或因自然因素及其他因素而进行的设计改变等。因设计原因引起工程变更占工程变更的比例比较多,比如设计单位经常在施工过程中补发设计补充文件,设计变更通知等。

(三)承包人原因:指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与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貌、地质结构等情况不一致而提出来的工程变更。因施工质量或安全需要变更施工方法、作业顺序和施工工艺等。承包人原因提出的工程变更在实际工程项目中也占较大比例,比如结构物基底设计标高要求的地基承载力不够需地基进行补强导致的变更,路基的软土处理范围、处理深度不够需增加的变更,由于临时交通需要增加的临时通行道路、便桥等措施工程的变更等等。

(四)监理原因: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的工程变更和工程项目变更、新增工程变更等,或者是出于工程协调和对工程目标控制有利的考虑,而提出的施工工艺、施工顺序的变更。

(五)合同原因:原定合同部分条款因客观条件变化,需要结合实际修正和补充。如因某些客观原因造成原合同签订的部分条款失效或不能实施,合同双反经协商,需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正或签订补充合同等。

(六)环境原因:不可预见自然因素和工程外部环境变化导致工程变更。比如因为地震、雪山融化、洪水引起的地质灾害的处理,造成的工程变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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