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区别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4 17:52:39 308 人看过

第一、两种合同的设立目的不同。

雇佣是雇员对雇主供给劳务为目的的合同,雇佣以劳务供给本身为目的。承揽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并向他方交付工作成果,他方接受该工作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协议。该工作成果具有特定性,是按照定作人特定要求,只能由承揽人为满足定作人特殊需求通过自己与众不同的劳动技能而完成的。

第二、合同一方对合同另一方的意志控制程度不同。

雇佣合同由于是以供给劳务为目的的合同,雇主为了获取最大的收益,就必须严格控制雇员在工作中的自由意志,尽量做到“一切工作听指挥”。而在加工承揽合同中,由于定作人是以获得一定的工作成果为支付报酬的前提条件,定作人只会在意工作成果是否符合定作人的要求,而不会控制承揽人具体如何完成工作,承揽人在工作过程的具有自由意志。

第三、在履行合同中对第三人造成伤害,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同。

在雇佣合同中,由于雇主为了获取最大的收益,就必须严格控制雇员在工作中的自由意志,那么在受雇佣人执行职务时发生了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时,应追究雇主的法律责任,雇员在执行职务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连带法律责任。而在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在工作过程的具有自由意志,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即“有权利就有义务”),那么承揽人在工作中对第三人造成的伤害就应当独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义务。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都具有以下相同的法律属性

1、均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也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或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完成一项工程,发包人的目的,也不是工作过程,而是按期得到一项完整的、合格的工程。

2、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标的物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这是与买卖合同的最大区别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样也是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与众不同的图纸,为满足发包人建设一项与其他建筑物不一样的建筑物订立的。

3、承揽人或施工人的工作均具有独立性。两类合同中,承揽人和承包人都是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合同对方的指挥,独立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期限等责任,在工作成果和工程交付前,对标的物的灭失或工作条件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4、均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承揽人或承包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完成工作或工程,并承担风险,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或工程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工程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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