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工程质量纠纷辩护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2 20:13:19 117 人看过

民事诉状

被告:山东XXX有限公司,地址:淄博市张店区南丁车站街69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

被告:XXX,男,195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XXXXXX。

被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施工合同纠纷案:山东XXX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现答复如下:

1。被申请人有严重违约行为,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2007年6月15日和2007年7月26日,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两份合同:《氧化铝磨料电热煅烧辊道窑施工合同》和《梭式窑施工合同》。根据《氧化铝磨具电热煅烧辊道窑施工合同》,被申请人承揽了辊道窑的施工任务,并负责工程设计施工、劳务材料承包和调试承包。被申请人根据工程竣工情况分批支付工程款。但从被申请人实际履行情况看,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施工合同,在工程结构、建筑材料等方面存在严重违约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但被申请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十余起违约行为,属于严重违约。根据《电热煅烧氧化铝磨粒辊道窑施工合同》及其工程技术指标hc24.96-0.8《电热煅烧氧化铝磨粒辊道窑技术附件》,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概括如下:

1。被申请人逾期履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负责窑炉的设计、现场生产、施工和安装,并在50天内(即2007年8月16日前)收到定金,被申请人应完成设计、制造、施工,窑的安装和调试。但根据工程实际进度,被申请人于10月20日完成工程并开始冷调试。

2。被申请人履行合同与合同严重不符的,与合同不符的多达十项,给被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具体违约案例总结如下:

(1)变速器调速范围不符合要求:最高转速为常用转速(4.16m/h),在2-8m/h范围内不可调,运行速度不可控导致生产速度不可控,严重影响生产效率。

(2)加热炉加热区数量不符合要求:合同中加热区数量为8个,实际为7个;相应加热元件布置不符合合同要求:硅碳加热棒减少1个区;温控点数量减少也减少了一个点。

以上配件不符合合同要求,导致设备达不到目标功率,且温区不温,产品质量不稳定,产品废品率大幅增加。

(3)当额定加热功率从210Kw增加到330kw时,乙方未及时通知被申请人,导致被申请人的变压器和电缆超负荷运行,存在安全隐患。(淄川区鸿鹏窑设备加工厂的苏鹏已出具书面确认。)

(4)窑顶结构不符合合同要求,采用水平多顶棚砖代替水平全桥砖。

窑顶结构改变后,窑的保温效果降低,窑内温度降低。(本项目已由淄川区鸿鹏窑设备加工厂的苏鹏确认。)

(5)除高温段外,耐火纤维毡未按合同规定粘贴在炉内壁。

(6)温控仪表不符合合同要求:

k标热电偶由7减为5;s标热电偶由5减为3;B标热电偶应为4,未实际安装;智能仪表由9减为7;单显示仪表由原来的5个减少到3个,晶闸管模块由原来的8个减少到7个。

(7)窑体施工用耐火材料的变更: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宜兴摩根热陶瓷耐火材料,而是使用河南省低成本耐火材料。

本工程实际使用的耐火材料低于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且耐火材料易断裂,给生产造成很大损失。(本项目已由淄川区鸿鹏窑设备加工厂的苏鹏确认。)

(8)传动系统:仅实现前进和回转功能,回转不能达到一周,故在事故处理中不能实现保护杆,无后退功能。

(9)由于加热区数量减少,加热元件过载,损伤加速,ф25/800/500碳化硅棒不能满足要求。

(10)辊棒从侧面进入窑内。由于窑体两侧壁孔不同心,加之机械机构的问题,辊子棒的损坏率很高,高铝辊子棒的损坏率每班3~8个不等。二是工程未能通过验收,不可能说工程已经超过保修期。

施工完成后,被申请人对工程进行了试验调试,并于2007年10月30日出具了28.08m煅烧窑改造材料,书面确认了实际工程与合同的三处不符。当然,在上半年的答复中,被申请人已经总结了被申请人的十余起违约案件,不会再重蹈覆辙。而且,被申请人因工程质量不合格而使工程空置,未能使用工程。因此,被申请人出具的书面材料可以证明,由于被申请人的业绩与合同不符,辊道窑项目无法通过验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当然,由于被申请人的过错,工程未通过验收,所以不可能说建设工程超过了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可见,被申请人履行合同的行为并非起诉书所称的“充分履行并已过合同规定的保修期”,两窑未投入实际使用。相反,由于被申请人严重违约,拒绝履行无偿返工义务。根据《电加热煅烧氧化铝磨粒辊道窑施工合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因原告拒绝履行返工义务,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协议约定的安装规范和标准的,乙方必须免费返工,经与原告多次协商,被告仍未就工程质量达成协议。原告的违约行为非常严重,施工质量几乎完全不符合合同要求,后来又拒绝采取补救措施,构成根本违约。被申请人建造辊道窑的目的完全丧失,无法获得合同预期的利益。因此,继续履行合同已不再具有现实意义。因此,被申请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被申请人对其不当履行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对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此,被申请人保留通过诉讼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被告:山东XXX有限公司2009年XX月XX日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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