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之后,是可以再发起诉讼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是在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作出的决定,是终结行政复议程序的处理方式。
驳回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
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其
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
前一种情形通常理解为实体驳回,后一种情形为程序驳回。这就是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的情形的解答。
一、怎样正确的申请行政复议?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公安部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市)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该公安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城市公安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城市公安分局隶属的城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公安厅、局直属的公安局、公安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直属公安局、公安分局隶属的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公安派出所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公安派出所隶属的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打架斗殴等情节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所造成的、负担用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当事人不服的,按照第8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六)对市交警支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案件,由其隶属的市公安局承办。对交警大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案件,交警大队隶属交警支队的,由交警支队承办,交警大队隶属县级公安机关的,由所属县级公安机关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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