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合同成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8 1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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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成立条件:
一、提出者希望对方承诺,而非仅提出属于询价性质的要保
二、所声称的要约必须是完整的,即已明确地表明双方打算签订的合同;
三、所声称的要约必须已发出给对方,而不只是告诉了本方的代理人或第三人;
四、所声称的要约在对方接受时必须仍然有效。
海上保险合同保险标的
下列各项可以作为保险标的:
(一)船舶;
(二)货物;
(三)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
(四)货物预期利润;
(五)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
(六)对第三人的责任;
(七)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
保险人可以将对前款保险标的的保险进行再保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原被保险人不得享有再保险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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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由保险人负责船舶、货物、运费及有关利益因海上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损失时的赔偿责任,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的财产保险合同。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其他合同的签订一样,也要遵循要约—承诺程序,在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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