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案件,依照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或者被抓获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案件,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犯罪的案件,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其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案件,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管辖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人被抓获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8、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国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涉外刑事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9、管辖不明或者需要指定管辖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一、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涉外案件的规定有哪些
1、刑事涉外案件包括以下案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对外国、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2)符合刑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情形的我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案件;
(3)符合刑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4)符合刑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国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案件。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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