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的政治权利是指女性公民通过各种法定的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权利。
政治权利是妇女各项权利中最重要的部分,它与其他权利,如文化教育权、劳动权、财产权等紧密相连的,它可以促进其他权利的实现,我们所说的妇女政治权利有一个基本特征即平等性,在我国,妇女享有与男子一样的政治权利,“一样”就标志着平等性。在某些国家,女性的政治权利受到各种限制,例如要有“一定的财产”,有些妇女由于无财产而受排斥。
在我国,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保障妇女的政治权利。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开始了男女平等的新时代。全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废除了一切压迫和奴役劳动人民的旧法律、旧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一系列重大的社会变革,而实现男女平等、提高妇女的政治地位是这一伟大变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通过一系列立法,用法律的形式来保障男女平等的实现。1949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6条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的生活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妇女有同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此后宪法的几次修正,也对妇女的政治权利进行了十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1982年宪法,还增加了“实行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的规定。1953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还明确规定:“凡年满18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见,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选举和被选举权。1995年以来,我国政府先后颁布的两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都将提高妇女的参政水平作为重要目标。由于有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为中国妇女取得政治上的平等地位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二、妇女政治权利的内容
(一)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这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公民只有享有选举权,才能选举出能够代表人民利益的人参加管理国家大事的工作;公民只有享有被选举权,才有可能亲自代表人民参加国家的管理工作,发挥当家作主的积极作用。在我国,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平等的、广泛的。依照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妇女和男子一样,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妇女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既有物质保证,又有法律保障,如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选举程序进一步民主化,破坏选举的将受制裁等等。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是公民关心国家大事,表达自己的见解和愿望,以及参加国家政治生活不可缺少的民主权利。
言论自由,是指宪法规定公民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以及著作等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的自由。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充分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提倡和鼓励人民群众畅所欲言,并为此提供有利的条件。改革开放以来,发扬民主,广开言路,号召男女公民解放思想,大胆创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献计献策。在现实生活中,妇女和男子一样,对国家的大政方针提出了很多有益的建议。
结社自由,是指宪法规定公民为一定宗旨组成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在我国,有各种形式的社会团体,这些社会团体只要是依法成立,就受到国家的保护。在各种社会团体中,有专为研究妇女问题的社会团体,如女青年会、妇女理论研究会、妇女问题研究所等等。
集会自由,是指宪法规定公民聚集在一定场所商讨问题或表达意愿的自由。
游行自由,是指公民采取列队行进方式来表达意愿的自由。
我国宪法规定的这些自由。适用于男女公民。当然,行使这些自由,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任何国家的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法律赋予男女公民以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同时也要求男女公民正确行使这些权利和自由。
(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依法取得陪偿权
公民可以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提出批评、建议或申诉、控告。为了保障公民行使这些权利,有关的国家机关都设有接待室,处理来信、来访等问题。我国公民之所以享有这些权利和自由,是由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在我国国家机关的一切工作人员都是人民的勤务员,人民群众包括广大妇女有权关心国家大事,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任何公民,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有权提出申诉,并且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我们妇女在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时,不仅可以到有关部门申诉,而且可以到各级妇女联合会去反映。各级妇女联合会应给予必要的法律支持,为帮助妇女解决问题提供更多的途径。
在上述各项政治权利中,最重要的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现实生活中,妇女的选举权已得到实现,但被选举权的实现还存在一定的障碍。近年来,妇女在参与国家管理与决策方面,出现了不少新的问题。所以,妇女参政问题已引起了社会普遍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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