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未曾遗失,密码也没泄露,储户卡里的存款却被他人用克隆卡取走,银行是否应该担责?近日,禅城区法院一审宣判一宗此类案件,因认为银行未尽审慎管理义务,判令其赔偿储户陈女士全部损失1.5万余元。
两年半前,禅城市民陈女士在某银行金辉支行处办理了活期存折及银行卡,用于日常存取现金。今年3月12日,陈女士突然发现银行卡账户存款无故减少,立即通过银行系统查询,得知9天前,有人通过位于另一家银行的自动柜员机取走她卡上1.51万元。
当月15日,陈女士向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报案,警方遂调取事发当天陈女士存款被取走的柜员机监控录像。根据录像显示,当时一名男青年使用一张覆盖了表面的卡片,通过柜员机进行多次取款。
事发后,陈女士多次与开卡银行交涉,但该银行一直拒绝赔偿。今年8月份,陈女士一纸诉状将该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禅城区法院认为,该案作为民事纠纷,证据应以高度盖然性作为证明标准,根据陈女士提供的账单(支出明细)、警方调取的ATM视频录像,可以证明陈女士银行卡账户上的资金被他人盗取,陈女士已经履行了举证义务。银行虽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反驳的证据。
■争议焦点
银行:或是储户遗失密码和卡
法院:无证据证明是储户报假案
本案于今年9月先后两次开庭。法庭上,该银行指出,他们对陈女士所称借记卡没有遗失和密码没有泄露不予确认。
对此,禅城区法院认为,作为银行,应对储户的资金严格管理,防范资金被违规支付导致流失的风险。本案中,原告在发现其持有的银行卡上资金流失时已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在没有证据证明是陈女士主动或客观上帮助他人实施了取款行为并报假案的情况下,应认定是他人盗取了银行卡账户上的资金。银行虽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反驳的证据。
银行:应等破案后再审理
法院:先赔款以后向取款人追款
银行还辩称,该案已进入刑事侦查阶段,应待警方查明相关事实后再处理本案民事纠纷。
法院则认为,陈女士作为存款人,将款项存入银行账户,该款项的所有权即转移给银行,她持取款凭证向银行支取是其行使合同权利的表现,银行无权拒绝,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银行完全有权在依约向原告付款后,根据司法程序向最终确定的取款人来主张权利,故本案的审理与刑事侦查程序同时进行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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