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关于保险代理的税收优惠政策
1.农牧保险公司免税.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对提供农牧保险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其范围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物提供保险的业务.
2.保险企业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到期返还本金和利息的人身保险,具体包括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等.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须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所列范围执行.共列有普通人寿险26种;养老年金保险18种;健康保险25种.此外,各地保险企业根据当地情况开办的,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险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批后,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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