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产物权的变更方法
1、现实交付。是指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移转给对方当事人;
2、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3、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4、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二、动产交付所有权转移吗
动产交付所有权也是会转移的。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动产善意取得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一)出让人无权处分;
(二)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
(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四)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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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是“不动产物权”的对称。以动产为标的的物权。如动产质权、留置权等,所有权在其客体为动产时,亦属动产物权。动产物权在取得'方法,成立要件及效力上与不动产物权均有不同。动产物权不采用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要件的取得方法,世界各国一般皆以交付...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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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变更的程序广东在线咨询 2022-11-09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确立了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原则。 2、本条则具体明确了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登记生效的时间,即“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也即是说,不动产物权登记,自登记机构将不动产物权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始告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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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如何设立和变更?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23《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条规定了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何时生效的问题。在通常情况下,如果动产的权利人通过合同约定转让该动产的所有权,需要将该动产交付给另一方直接占有,该动产的所有权才发生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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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的变更以什么为依据陕西在线咨询 2022-12-03动产物权的变更,一般以交付为要件。但是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我国法律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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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的变更以什么为要件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13动产物权的变更,一般以交付为要件。但是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我国法律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