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专利权人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但必须提供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法定期限而导致权利丧失的相关材料。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
一、撤回专利申请的流程
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专利申请的,应当向专利局书面提交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一)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撤回专利申请声明应当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号和申请日。由于撤回专利申请是直接涉及申请人共有权利的手续,因此撤回专利申请声明应当有全体申请人的签字或盖章的声明。申请人提交撤销专利申请声明的,可以同时附具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同意撤回专利申请的证明材料,或者仅提交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撤回专利申请的手续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附具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同意撤回专利申请的证明材料。
(二)撤回专利申请请求的审查
撤回专利申请声明不符合规定的,专利局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同时指出存在的缺陷。撤回专利申请声明符合规定的,专利局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
申请人虽然可以在授权前的任何时候行使撤回其申请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行使并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如果因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发生纠纷,当事人办理了中止有关程序的手续,或者因协助执行人民法院的中止有关程序的,那么,在中止期间,申请人提出的撤回专利申请请求,不予批准,专利局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三)撤回专利申请的公告
对于已经公布的发明专利申请,专利申请的撤回应当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专利申请的撤回不予公告。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是在专利局作好专利申请文件公布准备后提出的,申请文件照常公布,但审查程序终止。该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在以后出版的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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