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依法讯问时发现其不构成犯罪,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依法讯问时发现其不构成犯罪,均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3)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时,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并立即释放在押的被告人;
(4)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则作出*无罪判决,并在宣告判决后立即释放在押的被告人。上述无罪释放,与如下情况的释放在法律性质上是不同的:
(1)人民法院根据免予刑事处分的判决,对在押被告人予以释放;
(2)人民检察院根据免予起诉的决定,对在押被告人予以释放;
(3)司法机关根据情况将在押被告人改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并对其予以释放。需要明确的是,对于无罪释放的情况,必须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的犯罪事实来进行认定,一般还需要根据实际的犯罪事实情况来进行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存在异议的,还可以向司法机关来申请重新认定,但最终结果都是基于犯罪事实而定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哪些
刑事诉讼中的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上的分工。立法上划分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主要依据是:犯罪的性质,即是普遍刑事案件还是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罪行的轻重和可能判处的刑罚;案件的涉及面和影响的大小;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体系中的地位,工作负担的平衡。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除依法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都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亦即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组织体系中的基层组织,数量多,颁布广,离犯罪地近,将绝大多数的普遍刑事案件划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方面有利于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就地审判案件,及时、公正地处理案件;另一方面则便于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便于群众旁听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法制宣传。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定是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遍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这些案件一般都是性质严重、案情复杂、影响较大或者处罚较重的刑事案件,其审判必须严肃慎重。因此,将这些案件交给水平更高、经验更丰富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可以更好地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由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体系中级别最高的一级,由于它负责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案件的审理,复核死刑案件和核准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以及对全省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因此,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宜太多,只能是全省性的重大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它担负着监督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的重要职责,并对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和核准死刑案件。因此,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只能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以切实保证案件质量和审判的公正、合法,树立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在级别管辖中,如果遇有被告人犯数罪,按数罪中各罪的性质、影响和可能判处的刑罚,分别属于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时,由于要数罪并罚,应当一案审理,且案件的级别管辖应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办法,由相应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除此之外,在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范围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之后,《刑事诉讼法》第23条又对必要时的级别管辖作了变通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也即移转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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