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追究外国人犯罪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刑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刑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我国法律对公司回购的规定及操作
既然股份回购存在不利因素,就有必要通过制定较严格的规定,来规范提出股份回购的上市公司的行为。各国公司法在规范企业组织的秩序维护的层面上,原则是禁止公司取得自己的股份,只规定例外的情况公司可以取得自己的股票,如收回特别股;为确保公司的资产,在股东清算或受到破产宣告时,按市价收回股东的股份,抵偿其结欠公司的债务;为确保少数股东的权益收回其股份等。这些规定或法律机制虽然表现形式与着重点各不相同,其目的均在于规避股份回购制度带来的消极影响。
从我国的现状来看,允许满足一定条件的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不仅有利于国有股减持任务的完成,而且对改善我国长期以来不规范的股权结构,解决国家股和法人股所存在的问题也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目前我国实施的股票回购都是发生在上市公司与其国有大股东之间,属于定向股票回购,虽然有利于解决我国上市公司国有大股东控股比例过高并且股票不能流通所引致的问题,但与“同股同权”的宗旨相违背,所以有必要从法律上对其作出明确。
2006年6月6日,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中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随后首度开闸。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对股份公司回购股份用途做出了新的规定,允许股份公司在下面六种情况下回购公司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针对第三种、第五种及第六种情况,修正案同时还规定,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七十五条规定,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的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综体来看,新的制度安排放松了股份公司股份回购的限制,为完善股份回购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增强了股份回购的可操作性。特别允许将回购的股份用于奖励公司员工,使得建立“库存股”制度在我国有章可循,为上市公司管理层推行股权激励机制提供的奠定了法律基础。由于公司高级管理层将直接从股权激励中获益,其实施股份回购的积极性也将大大提高,也较易获利股东的理解和支持。虽然修订后的公司法在很大程度上为股份回购的健康发展扫清了法律障碍,但股份回购积极作用的发挥还有严格按相应原法律规定去操作才能避免其不利后果的发生。在实际中要作好以下几点:
(一)严格按法律程序操作。程序是保证股份回购有序、高效进行的关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减资以及合并属于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事项。因此,因减资及合并的事由回购本公司股份必须履行股东会特别决议这一法定程序。当公司在实施股份回购行为之前没有得到股东会承认,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有瑕疵时,该行为属于违法的股份回购行为。此外,还应报经证监会批准,涉及国有股转让应获取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而且发生在合并、减资情况下的股份回购,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法》关于合并、减资程序之规定。
(二)应完善股票回购的资格控制制度。《回购办法》对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的资格未作严格要求,只要满足上市一年以上、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回购后股份分布符合上市条件并具备持续发展能力的公司,都可以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申报股票回购计划。值得注意的,《回购办法》是针对回购股票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形制定的,在公司法修订后允许将回购的股票奖励给员工的新情况下,管理层将成为股票回购的最主要获益者,因此,必须在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公司治理的完善状况等方面对上市公司实施股票回购的资格做出原则性的规定,以防止管理层为了一己之私,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瞒天过海,强行实施股票回购计划,损害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三)完善股票回购的信息披露制度。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证券市场要求信息充分透明且真实准确,公布及时,披露无误,每一个投资者都处于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只有市场信息公开且充分有效,市场机制与法律制度健全,证券市场才会建立理性有序的投资选择机制。针对回购股票用于奖励公司员工的新情况,应该在《回购办法》已有的信息公告条款的基础上,要求上市公司详细说明实施员工激励机制的必要性,并严格按月度披露主要管理人员及其相关利益人在回购前后一段时间所持公司股份的变动和交易情况,并说明回购的股票在员工中的分配情况,切实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保障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应完善股票回购交易制度。《回购办法》未对公司回购股票的时机、价格、数量进行限制,公司可以随行就市择机实施股份回购计划,这在一定程度提供了上市公司在股票回购中操纵股价的可能。所有有必要在法律中规定公司每天购回股票的数量占公司股票日交易量的比例,公司每月购回股票的最高数额占公司股票上一个月成交额的比例,防止股票回购中操纵股价行为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屋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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