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其中一个客体是破坏国家对信用卡管理的相关制度。
信用卡诈骗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地承诺付款的一种保证。它是某一银行(开证行)应买方(开证申请人)要求或指示开给卖方(受益人)的保证在规定的期限内以规定的单据为依据,即期或在以后某一规定的日期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信用证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由银行介人而产生的付款方式,其目的在于通过运用一个或多个银行的金融技能及信誉,加速国际间付款的进行。信用证交易是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的互相结合,它能给买卖双方提供安全的保证。买方可以从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中获得安全保障,他向银行付款后便能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同时他还可以在信用证中加上一些特别条款对卖方实行控制,以保证在所有条件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后才向卖方付款;而卖方只要提交了无暇疵的、与信用证条款相一致的单据就能取得货款,这不必依赖于买方的意愿或能力。同时,使用信用证交易还在相当程度上为出口方、进口方提供资金融通,因此信用证支付方式成为国际贸易中极其重要的付款方式。同时,信用证交易的特殊支付方式,也为犯罪分子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信用证或以其他方式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提供了可能。利用信用证诈骗活动,不仅使他人财产遭受损失,而且使信用证的安全信誉受到极大破坏,对国际贸易的发展危害严重。
一、信用卡诈骗罪怎么认定
信用卡诈骗罪容易与其他罪名,如诈骗罪,盗窃罪相混淆。因此,我国司法解释对该问题也出台了相关的解释。以厘清此罪与彼罪。
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照盗窃罪处罚,而不按照信用卡诈骗罪论处。这是因为盗窃信用卡,盗窃的不是卡本身,而是其中的财产权,盗窃后并使用只是不可罚行为,因而定盗窃罪;
2、在信用卡诈骗罪的罪状中,规定了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这种行为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情形:一是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二是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三是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是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3、对于恶意透支行为,必须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怎么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呢?根据我国司法解释,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一是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是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是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是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是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是指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二、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分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二者的区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侵犯的权利不同。信用卡诈骗罪不仅侵犯公民的财产权,而且还破坏国家的金融秩序。而盗窃罪侵犯的仅仅是公民的财产权。
第二,犯罪行为表现不同。盗窃罪主要是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得财物。受害者对自己的财物被处分是不知情的。而诈骗罪主要是通过欺骗的方式使受害者基于错误认识处分其财产。信用卡诈骗罪往往通过“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骗取财产,使受害者“自愿”处分自己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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