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结案由谁签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8 20:41:42 384 人看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刑事,民事,经济等案件中,结案后必须由结案机关,司法部门和案件双方或单方当事人,签字生效。因无法认证的当事人,可由法定代理人代理签字生效。

刑事案件办案流程有哪几个阶段

(一)侦查阶段(公安阶段)

从人被抓一直到案人件移送检察院,这一阶段称“侦查阶段”,一般情况下是三个月左右。主要包括拘留以后一个多月,和执行逮捕以后两个月左右。这一阶段的工作重心在于通过公安部门的侦查,搞清楚案件的来龙去脉、基本事实。

(二)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阶段)

案件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起诉部门后,即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重心在于:审核案卷材料是否充分,确实,证据是否确凿?与否应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也就是说,这个阶段在时间上一般是一个月到一个半月。

检察院对案件审查完毕,会出现三种情况:

1、如果确定案件材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那么检察机关就可以把案件移送法院,由法院判刑。

2、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行为不构成犯罪,则由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3、如果认为案件证据尚不够充分,确凿,那么可以将案件退回到公安部门重新进行侦查。

(三)审判阶段:(法院阶段)

这一阶段的工作重心在于确定被告是否有罪,是什么罪,应该给予什么样的刑罚。

在这一阶段,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在时间上,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对于,重大、流窜等犯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刑事案件开庭程序是怎样的

刑事开庭程序如下:

一、询问核定身份:姓名、住址、拘留时间、逮捕时间、起诉书收到时间、是否要求回避

二、法庭调查

1、宣读起诉书,询问被告人是否认可

2、公诉人询问被告人:认罪否;犯罪时间、地点、次数是否与起诉书一致;逐项与起诉书核实

三、举证质证

1、公诉人将犯罪证据一一举证、展示,被告人及律师逐一确认

2、被告人及律师是否有证据出示

四、法庭辩论

1、发表公诉意见,指出犯罪事实应当承担刑事处罚;说明被告人主客观都有犯罪事实,构成犯罪要件,罪名成立

2、被告人及律师发表辩论意见,开脱罪责,力争无罪或降低惩罚

五、被告人最后陈述

六、休庭,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合议量刑

七、宣判

八、释法、法庭教育:解释判决结果,使被告人认罪,达到教育罪犯、节约行政成本(不上诉)

刑事案件一般多长时间开庭

一、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二、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三、刑事案件到法院后的审理期限:

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二十天,至迟不超过一个半月,普通程序的审理期为两个月,至迟不超过三个月。

法律依据:《刑法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百二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一、盗窃案二审多久能结案

刑事案件,从立案侦查到开庭,一般需要四五个月的时间,长的可达二年多。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一)、侦查阶段:

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二)、审查起诉阶段:

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三)、审判阶段:

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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