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土地征用中私有财产的保护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2-04-18 21:24:38 396 人看过

所谓有恒产者有恒业,对于芸芸众生来说,房屋是私人的避所,是家的象征,房屋是他们人格权、生存权不可或缺的构成。但我国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农民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土地所有权也相应地存在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两种类型。由于一切地上建筑物的修建都需要土地作为依托(房屋也不例外),为了统筹全国经济的发展,工业用地的需求越来越大,在总土地面积不变的情形下,难免要占用一些其他用地,土地征用便产生了。被征用的土地中,农村建设用地(如宅基地)就占了很大一部分。国家通过征用的方式来实现土地所有权在国家和农民集体之间的转移。而土地征用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强制性,它意味着基于国家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产生征用法律关系,无需被征用土地的使用人同意。也正因为这种强制性,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不必遵循等价有偿原则。这样,在征用的过程中,房屋所有权归个人所有和房屋所依托的土地所有权不能归个人所有之间就形成了一对矛盾。被征用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无法对抗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一旦土地被征用,被征用土地上居住的居民就必须搬迁,如何保护拆迁居民的利益就成为关系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问题。

一、从理论上讲私有财产应当受到保护

保护人的私有财产权的本质在于保护人的自由意志。人的自由、权利如果仅仅只是停留在一般抽象主观的层面,那么,这种自由、权利就不是现实的自由与权利。人格、人的自由及其权利必须从其纯粹抽象性、主观性中走出来,必须通过客观、物的东西使自己成为现实。私有财产所有权就是人格走出这种纯粹主观性成为客观定在的中介。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说所有权所以合乎理性,不在于满足需要,而在于扬弃人格的纯粹主观性;人唯有在所有权中才是作为理性的存在的。人之人格及其权利都是建立在所有权基础之上的。在黑格尔看来,人作为自由意志的存在,总是要将自身的自由意志固定。自由意志的固定过程,就是对物的占有过程。这个占有通过人对外部世界的能动活动实现。他还说:人有权把他的意志体现在任何物中,人对一切物有据为己有的绝对权利。所谓人有权将自己的意志体现在任何物中,有将一切物据为己有的绝对权利,这里包含着如下几层含义:其一,这不是针对某一具体人而言,而是在一般意义上指所有的人而言。其二,这种权利的绝对性在于:一方面,物作为外在自在之物,并无任何规定性,亦没有自身的目的性。物从人的自由意志中获得其规定和灵魂,并成为人的东西,成为人的自由意志之存在,并进而具有目的性。另一方面,人不同于这些外在物之处就在于:人是自由意志的存在,人的意志对于物具有优越性,因为人的意志是自在自为地自由存在的。其三,人的意志有其无限性特质。这种意志的无限性就在于:意志要求的无限可能性与活动能力的无限可能性。在可能性的意义上,所有的物都可变为人们所有。人对物的占有过程是一种对象化存在的过程。在这个对象化存在过程中,同时存在着两个方面的运动:将物变为自己的意志,将自己的意志变为物。即,人对物的占有,一方面使人的自由意志成为实在的,另一方面,又扬弃物的自然自在性而使其成为自由意志。于是,在对物的占有中,物就是意志,意志就是物,物与意志合而为一。在这里,人格、自由意志及其权利,是一个活生生的统一体。人对物的占有不是空洞观念性的,而是有其现实性特质:当我能够说我占有某物时,我就已把某物置于我自己外部力量的支配之下了。这是一个具有感性直接性的事实。在这种感性直接性中,标识出我自己是作为现实的主体存在。如果人们不能将物置于自己外部力量的支配之下,或者换言之,如果人们不能有效地对物行使支配权,就无所谓对物的占有,亦无所谓主人身份或主体性地位。

联系到黑格尔曾表达过的人格是自由意志的单一定在的思想,黑格尔关于人格的定在、人格以所有权为基础等思想,就内在地包含着非常值得注意的内容:对作为自由意志单一定在的单个人的所有权的肯定。这种所有权甚至还是单个人得以成为自由的现实存在的前提:单个人拥有这种所有权其关键并不在于满足自己的某种生理、心理、社会的直接需要,而在于这本身表明我是作为我这一独立主体实际存在着,我不仅在观念中是自由的,我在现实中也是自由的。这种单个人的所有权就是私人所有权,其实质内容就是人格实在性。不能否定这种私人所有权,否则就事实上是在否定人格的独立性。也不能以公共的名义否定私人的所有权。因为,一方面,一般说来公共所有是所有权的公共所有,而所谓所有权的公共所有总是指的某一些部分人的公共所有,故,它总是以一个个具体人为所有权主体;另一方面,私人所有权直接构成个人作为独立人格现实存在的基础,对于私人所有权的否定,并不仅仅是否定个人的物权,而是否定个人的人格权。没有现实所有权的自由意志与独立人格,难免空幻。

根据黑格尔的看法,私人所有权有其必然性,这个必然性就在于私人所有权使个人、个人人格及其意志成为现实的存在。个人借助于这种私人所有权使自己获得定在,成为社会生活中的一个现实单元。在现实生活中,人总是具体的、总是以一个个鲜活生动的生命个体的样式存在着,个人的生动具体现实存在,就是人的生动具体现实存在。因而,私人所有权对于自由意志、对于人的存在而言,必不可少。在所有权中,我的意志是人的意志;但人是一个单元,所以所有权就成为这个单元意志的人格的东西。由于我借助于所有权而给我的意志以定在,所以所有权也必然具有成为这个单元的东西或我的东西这种规定。这就是关于私人所有权的必然性的重要学说。对于私有财产的合法占有,可以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来分析:满足需要和自由的定在。前者是从需要及其满足角度上的规定,后者则是从自由的角度所作出的规定。后者是一个哲学的规定,显得更为深刻。占有财产当然有满足我的各种需要的因素,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占有、拥有财富就成了满足需要的一种手段。但是,占有并不仅仅是为了满足自然冲动及其需要,甚至满足需要亦不是占有的首要目的或首要的东西。占有是自由的定在。没有财产权,就没有自由。没有财富,一切自由都是空洞虚幻的。如果一个人连基本的生存都得不到保证,各种所谓的人格权、自由权,都不过是水月镜花。所以,从自由的角度看,财产是自由最初的定在,它本身是本质的目的。要真正获得自由,必须争得财产权。这也正是马克思从政治经济学角度分析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要求打破资产阶级所有权,使无产阶级获得经济上的解放这一思想的深刻之处。

二、私有财产保护的法律体现

儒家思想的代表人物孟子曾说过: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可见,很久以前人们就已经给予私有财产的保护以重视。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对现行宪法有关保护私有财产的规定作了重要修改,这成为私有财产保护的标志性成果。修正后的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我国关于私有财产保护的宪法规定体现了自由意志的内在本质。我的意志定在于物中,不仅使我成为单一的具体存在,而且亦使物成为我的,这样我的意志就被引入所有权中,所有权就获得了私人的性质,这就是私人所有权。而作为物权的所有权,具有绝对的排他性,所以是绝对不容侵犯的,而是就如人格一样永受尊重的,仅限于为了其本身更好的实现而被合法的侵犯,而且还必须得给予一定的补偿。这恰如修改后的宪法所规定的一样,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继承权等合法的财产权是不容侵犯的,国家在实施征收、征用时也必须是在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才能进行,而且还得给予补偿。这是对自由意志的尊重,更是对人格的尊重。

三、土地征用中如何体现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一)土地征用制度的作用。征用土地常常与房屋拆迁联系在一起。房屋则是人们得以安身立命的私有财产。城市规划建设每天都在进行,政府对土地的征用和居民拆迁当然难以避免。实事求是地说,几十年来,土地征用制度为完善土地法律制度,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发挥了巨大作用。首先,它满足集体土地进入房产市场的内在和外在需求的需要。我国存在较大面积的集体所有的土地,这既是历史的产物,也是现实的需要。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城乡差距长期存在,城乡之间始终存在着一个农村向城市所取资金和城市向农村所取土地的问题,资源配置的经济学规律不可避免要使集体土地涉足城市房产市场;另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城市化的加速进行城市对土地的需求将不断扩大。为了满足城市对土地的需求,填补需求缺口,城市除了向高空发展外,就剩下向城市郊区农村索取集体土地这一唯一途径了,这是必然的,也是解决城市土地需求问题的根本途径。其次,它适应我国国情,保护农业用地的需要。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同时又是一个人多地少,耕地资源贫乏的国家,集体所有的土地肩负着十几亿人口的温饱重任,随着人口的急剧增长与经济建设的发展,人地相争的矛盾将十分突出,因此,国家将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作为我们的一项基本国策。农业用地改为房地产开发用地,其短期经济效益确实十分明显,这成为导致我国耕地减少的直接原因之一,如果对农业用地改为房地产用地不加以限制,任其自由发展,势必影响到作为我国经济基础的农业,增加不安定因素,导致经济结构的混乱。设立土地征用制度就是为了限制集体土地任意进入房产市场,确实需要的,必须履行国家机关的严格审批程序收归国有后,方可有偿出让。

征用土地的原因是国家建设之需要,也即宪法第5条所指的公共利益的需要。站在长远利益的角度上看这么做的好处毋庸置疑。但是,并不意味着公共利益可以无条件的高于个人利益。当人们倾其半生精力修建的家园在推土机的轰鸣声中纷纷塌落时,他们有权利要求再有一个安身立命之所。目前人们和政府之间关于征用土地这个问题的争执,主要发生在合理补偿的数额问题方面。有关数据显示,各地的拆迁纠纷急速增加,民怨逐步升温。这种严重的不协调,势必导致社会矛盾的严重激化和相关恶性案件的频频发生。在一个法治的社会中,司法应是解决社会矛盾、寻求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有效的手段。

(二)土地征用中保护私有财产的不足与完善。关于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的规定主要是《宪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各地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的一些地方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在土地征用的条件、程序及房屋拆迁管理、拆迁补偿和安置以及违规罚则等方面,做了些切实可行的规定。但是,如果我们仔细研究有关内容,不难发现,其中有些条款的确需要重新考量并及时修改。其问题主要表现在:1、征地补偿必须以土地的市场价格为依据,实行公平补偿。土地征用是政府强制性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方式。这种所有权的转移是在有偿的方式下发生的。在此过程中,土地权利的转移不是一种市场行为,而是一种行政行为。为了国家建设的需要,农民集体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政府。此时农民集体所有权表现为一种不完全的所有权,其收益权受到削弱。我国《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土地征用的补偿标准,这种补偿标准虽在原来的基础上有所提高,但仍存在一定的不足。它难以正确体现地块的区位差异及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等等,进而难以维持农民现有的生活水平,导致农民对征地的不满;政府低价获得土地所有权、高价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也难以为农民所接受。为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也为了建立我国完善的土地市场,征地补偿必须以土地的市场价格为依据,实行公平补偿。在公平补偿原则下,征用补偿金包括两部分:土地的市场价格和相关补助金。土地的市场价格是指某一宗特定土地处于现状土地利用条件下,在公开市场中所有权形态所具有的无限年期的正常市场价格。在我国目前农村,集体土地具有多重功能,即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资料功能和对农民进行生存保障的社会保障功能及发展功能,农地所有权的市场价格要体现这三重功能。相关补助金是指因征地而导致搬迁费用、新的工作的前期费用以及农地中一些尚未折旧完毕的投资,对农村建设用地(如宅基地)则还包括建筑物的补偿费。

2、在确定建筑物的补偿费时应明确平等,采取自愿和协商的原则。在拆迁过程中,补偿价格的确定不应当是由单方面决定的。任何强迫交易都不符合我国民法中有关平等、自愿和协商的基本原则。除了政府方面提出的一般由所在地房屋管理局或专门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外,应当准许被拆迁人另行聘请其他中立的专业评估机构提出不同的评估报告,并在此基础上使当事人有足够的机会进行平等协商。

各级政府在制定土地开发规划时,应当重视百姓的知情权和基本利益。避免不征求民意的暗箱操作。应当以法律的形式规定进行公开的社会听证,规定必要的专家论证。防止垄断权力和长官意志的滥用,在土地开发的实施阶段,禁止根本不顾及当地居民的利益要求的强制性开发。这样,才能充分体现拆迁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充分尊重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

3、政府在纠纷中不应当回避责任。城市规划和拆迁或授权开发商拆迁本身就是政府行为。但是在条例中,政府在下达了行政命令后,将拆迁人(多为房地产开发商)推前台,自己淡入幕后,扮演一个仲裁人的角色。一旦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薄公堂,政府可以回避涉讼的责任和义务。这大概是一个极其富有中国特色的规定。这样,固然减轻了政府机构的压力,但同时也无异于为政府官员的官僚主义和无视民众疾苦提供了一个合法的借口。有关恶性事件成因的诸因素中,官僚的冷漠和资本的贪婪,显然是引发民怨的重要因素。事实上,无论何种纠纷,政府无疑是这些纠纷的始作俑者。应当在法律上承担不可推卸的义务和责任,至少应当和拆迁人共同承担法律上的连带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9日 08:2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论澳门基本法第6条与第103条中财产权的保护、限制与征用
    论澳门基本法第6条与第103条中财产权的保护、限制与征用[1]范剑虹【摘要】文章结合德国的经验教训,对澳门基本法第6条和第103条的法律适用作出探讨,尤其是对财产权在基本法上的保护与限制做出了德国式的深入探讨。【关键词】财产权、基本法、财产权的限制与保护、补偿的规则、所有权、财产的征用与限制的区别、区分理论一、导论澳门特区基本法第6条和第103条第1与2款中财产权的保护、限制与征用是各国宪法或基本法中人的基本权利中的极为重要的条款。两大法系均各国均对此详细的论述。法学家培根(Bacon)1623年写的《崇学论》(Dedignitateetagmentisscientiarm)中说过:“判断的对象(本国法)不能同时成为判断的标准”,马克·安塞尔(MarcAncel)也说过:“在一国法律中固步自封,就像劝诱生物学家把研究仅仅局限于一个种类的生物上一样“[3]。因而,在澳门基本法中的有些条款的判
    2023-06-08
    128人看过
  • 土地征收中的他人物权保护措施
    (一)从征收目的上予以保障不过,以下两点尚需注意:一是,并非有了公共利益目的,就一定需要征收土地。如果征用也能达到公共利益目的,就可以用征用代替征收。因为并非任何公共利益的存在都是永久的,有些公共利益的存在仅具有暂时性,例如,为特定军事目的而修建的临时军事工事,待特定目的完成后,即无存在的必要。在此情形下,土地征用足以达到目的,就不必征收,以尽可能地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特别是保护耕地;二是,应当禁止为私人的经济利益而征收土地。因为,征收应当是为了多数人的公共利益而让少数人作出牺牲,而不能为了少数人的经济利益而让牺牲多数人的生存利益。商品房开发。(二)从征收主体上予以保障土地征收的主体,依其是否直接享有被征收土地上的利益,可分为土地征收权人和土地需要人。前者是指享有土地征收权的人,后者是指土地征收利益的直接享有者。由于土地征收是一种依强制方式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因而征收权的性质属于公权
    2023-06-08
    399人看过
  • 论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改变了过去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单一结构,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产权关系也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性。如何从宪法的高度加强监督管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完善私有财产保护法律制度,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但也必然导致我们对完善我国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制度的思考我国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制度是从共同纲领开始的,但真正建立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制度的是1954年宪法。从五四宪法第八条到第十四条,主要规定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和限制。十一届三中全会把党和国家工作的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路线上来。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正轨,经济逐步恢复。在此背景下,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1982年宪法。我国1982年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1988年通过的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1993年通过的宪法第七条修正
    2023-05-07
    351人看过
  • 试论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制度改革
    长期以来中国是依靠行政手段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而不是依据市场手段从农民手中购买土地。农村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的最大缺陷是征地补偿标准远远低于土地市场价格,严重损害农民经济利益。必须按照市场公平原则,把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改为土地征购制度,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农民利益。关键词:土地征用制度;缺陷;改革中国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存在许多弊端,其中最主要的是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远远低于土地市场价格,严重侵害农民经济利益。所以,必须对现行的农村土地征用制度进行改革。一、农村土地征用中侵害农民利益现状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进入了快速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历史阶段,城市建设、工业建设和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等非农建设用地的需求也随之大量增加,每年都有大量的农业用地转化为非农业用地。据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提供的数据,从1990~2002年,全国占用耕地4736万亩用于非农建设。近年来,中国非农建设占
    2022-04-14
    293人看过
  • 试论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方向
    内容提要:土地征用制度是世界各国为发展社会公共事业而设置的一种法律制度。本文将从我国征地制度的概念谈起,透析目前集体土地征用制度的缺陷,进而提出改革的紧迫性。并就改革的方向提些个人的看法。关键词:土地征用集体土地公共利益安置补偿改革土地征用是发生在国家和农民集体之间的所有权转移,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批准,并给农民集体和个人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土地征用是保证国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所需土地的一项重要措施。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为了发展社会公共事业,都设置了土地征用法律制度,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地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这是我国实行土地征用地宪法依据。土地征用具有下列特征:1、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只有国家才能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法律关系中充当征用主体,因为只有国家才能享
    2023-05-05
    349人看过
  • 财产申报制度中的隐私权保护
    【出处】《法商研究》2011年第1期(总第141期)【摘要】建立和完善财产申报制度,解决其与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冲突问题,并非单纯以隐私权的限制为代价,对隐私权的限制亦有限度。我国的财产申报制度不能一味强调对公职人员隐私权的限制而忽视必要的保护。必须在制度上充分考虑隐私权保护的需要,对财产申报制度设定合理的界限:在申报主体范围上,应以职位与公众有密切关联的公共官员”为限;在财产申报内容上,应以个人与外界公共场合发生广泛的社会领域”为限;在财产申报公示上,应对财产申报资料的查阅或使用加以限制,防止财产申报资料的不当利用与传播,减轻申报人因个人财产信息被过度曝光导致的隐私忧虑。只有实现财产申报制度与隐私权保护的平衡,才能打消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示的隐私权顾虑,让财产公示变成现实。【关键词】财产申报制度;财产申报公示;隐私权【写作年份】2011年【正文】备受关注的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其实早在16
    2023-06-01
    442人看过
  • 必须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
    [摘要]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非经正当程序,国家不得剥夺私有财产的表达方式是欧美国家宪法中常见的措词。我国在走过一些历史的弯路之后,终于意识到社会主义也必须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经过表决,以全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建议将宪法部分条款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并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非经正当程序,国家不得剥夺私有财产的表达方式是欧美国家宪法中常见的措词。我国在走过一些历史的弯路之后,终于意识到社会主义也必须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经过表决,以全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建议将宪法部分条款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并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
    2023-06-07
    245人看过
  • 民法典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一、民法典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民法典规定的私有财产包括以下内容:1、合法收入。合法收入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用自己的劳动或其他方法所取得的收入。如工资、奖金、稿费、利息、入股分红、接受赠送等。2、房屋。主要指公民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3、储藏。储蓄是指公民存入银行或信用社的货币。对公民的储蓄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可依法查询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查询。银行和信用社有保密的职责。4、生活用品。如衣服、粮食、餐具、交通工具等。5、文物。如书法、绘画、陶瓷、古籍等具有一定价值的物品。6、图书资料。如各种书籍、报刊、图表等。7、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如拖拉机、机床等。二、保护私有财产的意义1、加强对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的保护,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
    2023-04-12
    168人看过
  • 论破产案件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在破产案件审理中,破产企业的知识产权往往被忽视,或在破产清算中被遗漏,或在资产评估中被低估,这部分无形财产的价值往往在破产财产中占相当大的比例。这种现象不仅造成破产企业财产的隐性损失,而且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知识产权的延续,对此应引起足够的重视。破产企业知识产权损失及其原因通过对辖区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的调查统计,发现近一半的案件没有进行知识产权评估,即使进行了评估,价值明显偏低或无价值以破产案商标评估为例:南京第二晶体管厂“月亮”牌注册商标资产评估值为3000元**旭东厂“飞博”晶体管收音机注册商标资产评估值为2000元,其中“银星图形”录音机注册商标资产价值2000元**袜厂“米多”牌注册商标评估价值10000元**中兴源丝织厂“松河”牌云锦牌注册商标资产价值2500元**使用的“良宵”和“孔雀”两个商标被大同市床单厂评为棉被、靠垫套和被套等无价值商标**著名商标“工农兵”的针织内衣
    2023-05-02
    70人看过
  • 私人是否有可能征用土地
    1、私人收地可以吗?私人没有办法征收土地,只能从国家已经征收的土地上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依法申请土地使用权是可能的。第二,政府在土地征用中的义务是什么?一是征地前告知义务。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政府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程序有明确规定。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逐步实施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征地前告知是指政府在实施征地前,应当将征地的有关事实告知农民。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依法报批征地前,应当将被征地的用途、地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告知被征地农民。”。因此,政府应在征地前将下列信息告知被征地农民:。被征地的目的(征地后的目的);2,被征地的地点;3,实施征地的初步补偿标准;4,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方式。在征地前,对征地现状的调查结果必须得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确认,这是政府保护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知情权的重要义务。《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征收
    2023-05-08
    52人看过
  • 论私有财产权在宪法修改中的公法价值
    有人说,自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以来,财产权不可避免地受到国家权力和社会公益的制约。特别是20世纪下半叶以来,随着凯恩斯主张行政干预的宏观经济学的兴起,以及环境保护和生态问题的严重性,这种限制变得更加重要。因此,各国立法中不再出现强调私有财产“神圣性”的表述。在英国和美国,财产权主要是作为私法概念而不是公法概念首先确立的。坚持把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的概念引入公法,是一种偏执吗?还是来自于某些财产集团在私人利益的怂恿下对宪法利益的侵占事实上,我国法律及其根深蒂固的传统中从来没有一个完整的私有产权概念《物权通则》中关于财产的表述有三种构成了明显的物权差异秩序模式。第七十三条:“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七十四条“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第七十五条“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二者的区别显然不是修辞上的,而是体现在从实体到程序的无数规律之中。宪法第12条还规定:“
    2023-05-07
    453人看过
  • 论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未来
    根据现行法律,国家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相关补偿费用包括耕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和地上附着苗木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为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金之和不得超过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多数学者对这种人为降低的补偿标准持批评态度,认为“以农用地收益计算的土地补偿费不能反映土地的真实价值,征地中也没有体现被征地人的利益”。作为土地所有者,农民只能得到一些“安慰”补偿;“如果华东地区一般耕地年产值在800元左右,每亩地的补偿费最多2万元,仅相当于普通公务员一年的工资收入。它根本不能反映土地的实际价值,损害了原土地所有者的经济利益,改革开放以来,农民以低价征用土地,至少损失了2万亿元。”。对于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多数学者认为是由于现行征地补偿标准的计算方法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人为地使土地价值偏离市场价值。因此,“集体土地征收应当体现市场机制和经济法的原则,即参照土地所
    2023-05-08
    493人看过
  • 论我国土地征用与补偿制度
    土地是世界各国十分宝贵的资源和资产。我国对土地征用与补偿已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有关征地补偿的法律之间存在明显冲突。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现有土地征用与补偿制度进行改革,以平衡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尽量避免或减少我国在征地与补偿过程中产生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一、土地征用补偿的法律依据和法理依据土地是十分宝贵的资源和资产,我国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农村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作为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土地所有权也相应存在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两种类型。土地征用是发生在国家和农民集体之间的所有权转移,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批准,并给农民集体和个人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土地征用是保证国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所需土地的一项重要措施,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2022-04-09
    242人看过
  • 试论土地征收补偿的程序
    一、土地征收补偿程序概说土地征收补偿程序是指土地征收补偿的步骤、方式、顺序、手续和时限的总称。完整、科学的补偿程序,从法理上讲就是正当程序。程序是作为一种制约机制而存在着,土地征收补偿程序的目的是保证土地征收补偿的依法、合理和正确的进行。其现实意义在于保护被征地人运用正当程序对抗公权力主体和补偿义务机关违法或者滥用权力,以实现公正补偿。在研究土地征收补偿程序时,有必要对外国主要国家的土地征收补偿程序进行考察:(一)法国的土地征收补偿程序法国的土地征收补偿程序来源于公用征收补偿程序,根据法国传统观念,普通法院是私人自由和财产的可靠保障,只有它才有权剥夺私人的财产权利,同时,公用征收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裁判者也必须参加。补偿金的确定程序由普通法院管辖,第一审机构是设在各省省会所在地的大审法庭内部的公用征收法官,对其裁决(紧急程序中的临时补偿金的裁决除外)可以上
    2023-06-10
    282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在宪法中进一步完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对于保护私有财产权有什么意义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27
      在宪法中进一步完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1.加强对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的保护,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推进依法治国;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2.保护私有财产权是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土壤和前提,只有承认和保护私有财产权,才能产生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目前,在私人财产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
    • 私人的财产怎么保护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7-06
      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一旦公民的财产所有权被他人侵害,公民可以向侵害人提出要求,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承担责任或者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所有人的权利。公民的财产因他人的犯罪行为而遭侵害时,所有人则有权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自己的财产所有权。 1、以向法院请求确认自己的所有权的方法来保护所有权。 2、请求他人返还原物。 3、请求侵权人排除妨害。 4、请求侵
    • 论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是多久?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7-08
      1、公民的作品 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公民终生及其死亡后的五十年,从创作完成之日起,截止于公民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公民之间的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一个创作人死亡之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2、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
    • 中国宪法对私有财产是如何保护呢?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8-07
      关于中国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是:宪法修正案适应保护私有财产的客观需要,将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样修改,进一步完善和发
    • 中国| * 的征用土地所有权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24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因此,你们在未利用的土地上种植龙眼树是允许的。2、该土地因为已经被征用,其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国家所有,因此,村里生产队对该土地没有任何权力。3、你们的龙眼树是国家法律允许的私有财产,任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