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役权的登记对抗主义是什么意思
1.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指的是地役权在未经登记的情况下,其效力仅限于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能力。
2.这种理论主张地役权的设立并不依赖于登记,而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
3.从法理上看,地役权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存在一些问题。
(1)一个不具有对抗效力的地役权与因地役权合同所生的债权在实质上并无差别,这混淆了不作为之债与地役权的关系。
(2)地役权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不利于对地役权人的保护,因为在未登记的情况下,地役权人无法对第三人主张物上请求权,这显然不符合立法者创设地役权为用益物权的目的。
二、地役权登记的必要性
地役权登记的必要性在于通过公示制度确保地役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1.登记不仅可以使地役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还可以为权利人提供法律保障。
2.地役权登记还有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防止因权属纠纷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三、地役权消灭的原因
地役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灭失:无论是供役地还是需役地灭失,都会导致地役权消灭。
2.目的事实不能:如果设定地役权的目的事实上不能实现,即供役地事实上不能再供需役地便利时,地役权消灭。
3.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地役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或者有偿利用供役地但未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费用,供役地权利人可以解除地役权关系。
4.抛弃:地役权人如将其地役权抛弃,供役地则因之恢复其无负担的状态,地役权归于消灭。
5.存续期间的届满或者其他预定事由的发生:如果地役权设有存续期间,期限届满后地役权消灭。此外,如果地役权设定行为附有解除条件,条件成就时地役权也会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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