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长期的发展来看,征地是一个双赢的项目。国家将征收征用的土地进行合理、科学地规划、建设、利用,以期实现土地资源利用率的最大化,推动国家整体的进步,同时也为被征地的农民以及周围的地区的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或者就业机会。被征地的农民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改变长期以来依靠土地获得生活来源的方式,尝试更多的途径,实现生活质量的改变。结合笔者接触的很多拆迁案例来看,征地拆迁工作对于国家、各地政府及老百姓来讲,都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其具有涉及面广、影响深远、程序复杂、周期较长的特点。然而,因为我国征地方面法律法规的不够完善,制度的漏洞,导致征地机关和被征地农民往往是站在利益的相对面,矛盾不断升级。而在被征地农民与征地机关的对抗过程中,损失巨大的往往是处于弱势群体的农民群众,所以在征地过程中农民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在此,给予广大被征收农民一点建议:
首先,被征地农民要以正确的态度面对征地拆迁问题。
集体土地是农民群众赖以生存的基础,然而在现代化发展的大趋势下,依靠土地已经不能满足生存需要,更重要的是国家拥有相应的权力,为了公共利益对集体土地进行征用和征收,农民群众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未来的生活,尽量避免因不舍土地而产生的不满、抗拒等情绪影响对自己合法权益的维护。因此,被征地的农民一定要冷静的处理在征地过程中产生的分歧,例如对补偿方式、金额的不满,正确的利用法律武器、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盲目上访、暴力维权只能导致矛盾的升级,最佳维权时间的错过,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其次,被征地农民要了解征地流程。
集体土地的征收的流程十分复杂,很多被征收的农民对此并不清楚,导致其面对违法征收的情况往往只能吃了亏,却说不出一二。可是,复杂的征收流程是正对政府的约束,被征收农民的保障。集体土地的征收,首先,需要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向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申请,然后由国土部门拟定征地方案,国土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进行征地审查,之后,逐级上报获得征地审核与批复,由被征地所在人民政府将征收土地方案进行公告。公告之后,被征地所在人民政府及其国土部门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由被征地所在人民政府进行公告,随后,该政府及其国土部门实施补偿安置,最后用地单位获得建设用地批准证书。
征地的每一个流程都要符合法律法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地区的征地流程存在着许多违法情况,以至于损害被征地农民的利益。被征地农民对征地流程进行一定程度的了解,可以在征地过程中,注意保存相应证据,以便采取相应法律手段维护权益。
下面,被征地农民要清楚补偿项目。
在我国,基本的征地补偿费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如果是商业经营性用地及用房在补偿种类上要根据具体情况增多):
1、土地补偿费,即国家对原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被征收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给予的经济上的补偿;
2、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即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道、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等;
3、青苗补偿费,即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农作物造成的损失一次性给予的经济补偿;
4、安置补助费,即对被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口的生产和生活所给予经济上的补助
5、其他补偿费,即因征收土地给被征收土地单位和个人造成的其他方面损失而支付的费用,如水利设施恢复费、误工费、搬迁费、基础设施恢复费。
征地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上面的介绍只是复杂的征收案件的九牛一毛。但是,被征地农民对征地流程和补偿项目的了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自己的损失。但是,在许多情况下,面对拆迁机关的施压,或是不幸遭遇强拆、偷拆、逼迁等情况,被征地农民最好还是聘请专业律师进行维权,避免浪费心力与财力却没有任何效果。很多当事人找到律师,表示房子在几年前被拆了,自己多年上访无果,家庭支离破碎,老人甚至来不及看到维权成功的那一天对此,律师也会感到气愤、同情,同时心里也有很多的无奈:为什么不能及早利用法律手段维权,为什么不能相信法律,相信律师
站在被征地农民的角度上来看,自己维权会把握不到维权重点所在,面对很多突发情况更是束手无策,力不从心,只能一步步地被对方拖垮,蚕食。专征地拆迁律师可以在各个方面给予被征地农民极大的帮助,专业的拆迁律师在整个征地案件的每一个阶段都会采取相应的法律工作,为争取合理、满意的补偿打下良好的基础,为当事人争取更大的权益。所以面对复杂、繁琐的征地案件,越早的聘请专业律师,对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起到的效果会越大。
农民有权拒绝征地吗??
针对集体土地的征收行为,在征收之前应当依法向所征地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发布征地告知书,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征询被征收人的意见并组织听证,征地主体将征地的审批材料报上级政府审批,在取得省级政府或国务院的征地批准性文件之后,应当及时发布征地公告,告知被征收人征地的相关信息,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这过程中,均应当听取被征收人提出的意见,或者组织进行听证,针对被征收人的不同意见进行研究后,确需修改方案的,应当进行修改。针对修改后的补偿安置方案,同意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应当及时签订,并配合交出土地,仍不同意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法律程序,但如果被征收人也不同意修改后的补偿安置方案,也拒不交出土地,又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负责征地的行政机关可以向其下达《责令交出土地通知》,并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因此,在征地过程当中,作为征地单位,应当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以及提出意见的权利;作为被征收人,应当及时行使自己所享有的合法权利,以免最终遭到合法的司法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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